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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作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 2022-05-27 | 2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服务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川委办202125)和《中共四川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委人才办20222)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请于2022年62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感谢支持!

人:何佳

联系电话:028-86510792

电子邮箱:scrstliuxue@163.com

附件: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527


附件: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

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新人才聚集高地和科技创新中心,积极引进一大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来川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第二章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四川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成1年以上博士后研究;

(四)留学回国5年以内,且在川工作或创业的人员。

第四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同等或同类职务;

(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驻国(境)外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五)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的技术骨干,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

(六)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且一次性科技成果转化50万元以上;

(七)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八)作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所创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九)我省重点领域、重大平台、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急需紧缺人才;

(十)主持国家级项目或国家级重大(点)科学研究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术引进项目的课题或部(省)级重大(点)科学研究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术引进项目;

(十一)主持撰写智库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我省市(厅)级以上地区或部门采纳的;

(十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表彰奖励的;

(十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重要参与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

(十四)在川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或省级创新平台担任负责人;

(十五)有其他突出能力、业绩和贡献的。

第五条  申报评定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申请表》;

(二)《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

(三)本人护照、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

(四)本人学位证书或博士后研究完成证明、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个人任职、工作经历及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我省每年开展一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报评定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通知,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由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单位职责。

(二)单位推荐。工作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三)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部门复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对工作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评定。中央在川单位径直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七条  申报后未通过评定的,如无新增业绩和贡献的,不得再次申报评定。

第三章    

第八条  我省实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制度。评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尊重人才的成长规律,注重业内认可。

第九条 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格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

(二)组织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产生拟通过人选。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三)社会公示。对专家评审讨论通过的拟通过人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批颁证。公示结束后,履行审批程序并颁发《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证书》。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自评定批准之日起6年内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按照《四川省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时,可不受名额限制直接进入终评环节;

(三)博士后进站的,申报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可不受名额限制直接进入终评环节;

(四)申请国家、省设立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和科研资助等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五)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留学回国人员学习研修、学术交流、休假联谊等活动;

(六)国家和省出台的其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鼓励我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结合实际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可按相关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的现金奖励,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二)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我省国有企业设站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到本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所需薪酬,可在当年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自主创业。

(四)鼓励各地创业载体优先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并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在省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聚集区域创设留创园,经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留创园吸纳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入驻。支持留创园以揭榜挂帅等方式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开展项目技术合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其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和成果,骗取评定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

(二)丧失或违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为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服务保障,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成果管理和安全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出台吸引和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政策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审核推荐职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应取消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暂行两年。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51号)和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川工作绿色通道的补充意见》(川人办发2009〕649号)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认定的四川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经本办法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支持。未按照本办法评定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