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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2022年取消广安一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来源: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作者: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 发布时间: 2022-07-14 | 1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专家复核、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讨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研究, 取消广安一新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等 29 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四川省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名单( 29  家企业)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

2022年7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名单( 29  家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区

高企证书编号

取消资格

起始年度

取消依据


广安一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广安市

GR201951001965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2

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

遂宁市

GR201951001863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3

江油星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

GR201951002456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4

四川超声印制板有限公司

绵阳市

GR201951000686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5

四川惠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

GR201951001306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6

四川福美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遂宁市

GR201951001937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7

国药集团川抗制药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1951001598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8

成都金之川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1951002114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9

成都皓翰完井岩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1951000813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0

四川联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雅安市

GR201951001488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11

四川硅道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1002656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2

四川龙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广安市

GR20205 l 003194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3

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宜宾市

GR20205 l 000899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4

四川明宏恒进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1001022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5

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

雅安市

GR202051001614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6

四川绵竹市鹏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

GR202051000436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7

都江堰瑞泰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1003681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18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l001479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19

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市

GR202051002246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20

绵阳新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绵阳市

GR202051003109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21

四川同益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

GR202051002972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22

四川金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1000165

2020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23

四川科尔瑞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市

GR202051000928

2021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24

成都云上创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1951001668

2019 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25

四川峨眉山龙马木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

GR20205 l 003951

2022 年

第十六条

26

资阳晨风天勤科技有限公司

资阳市

GR202051002653

2022 年

第十六条

27

成都鼎毅维护元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 l 000778

2022 年

第十六条

28

四川森海润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2051001290

2022 年

第十六条

29

四川中科微芯电子有限公司

成都市

GR201951001507

2022 年

第十六条

 

注: 取 消依据的文件为《 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 科发火〔2016〕32 号)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 2022 年7 月 13 日印发


附件下载:四川省2022年取消广安一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