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就业见习工作发展形势、切实发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职能作用,按照《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基地提升计划”的要求,着力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典型,我们结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34号)、《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共同制定的《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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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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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csjyj@126.com
附件: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4日
附件: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发挥优秀见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地方标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十二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州)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和市级及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实习)基地;
(二)市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区、行业联合会(协会)等,可以园区、联合会(协会)名义申报。
第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或园区、行业联合会(协会),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15个以上适合毕业生等青年的管理、技术、科研类等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人员满意率达80%以上。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四)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高于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第五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园区成立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市(州)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按照《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见附件2)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填写相应的评分情况和评估意见。初审合格的,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就业局。
(三)审核认定。省就业局对各市(州)上报的候选单位材料进行复审,综合考虑省级见习基地总体布局和各地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等十二部门审核确定后,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州)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等十二部门统一组织实地考评,填写《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以上为合格,并将初审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材料报省就业局。
(二)审核认定。省就业局汇总各地初审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团省委等十二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公布。对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认定或考核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即行废止。
附件:1.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
附件1
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 基地类型 | ||||||
基地性质 | 行业类别 | ||||||
基地地址 | 邮政编码 | ||||||
基地网 站网址 | |||||||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传真) | |||||
工作部门和职务 | 移动电话 | ||||||
近两年共接收 见习人数 | 近两年共留用见习人数 | 近两年内平均留用率 | |||||
近两年内共招用应届毕业生人数(不包括见习留用人员) | |||||||
近两年内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 | 是□ | 否□ | |||||
申报基地 简介 | (内容包括近两年来的生产经营总体状况、获得荣誉情况、吸纳就业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等) | ||||||
就业见习 工作情况 | (开展见习工作以来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内容包括:见习岗位情况、见习人员待遇、见习人员招收和留用情况、见习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见习人员培训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 ||||||
申报基地 (签章)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可添加附件。
附件2
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
基地名称:
类别 | 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见习 政策 落实 (18分) | 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 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无拖欠和克扣等问题。 | 5 | 见习人员平均每月生活补助为 元/人; 当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 元/人·月。 | |
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后,须立即由各地人社部门或见习基地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5 | |||
为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18号)文件有效期间,均为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 3 | |||
申报见习经费 | 按规定申报见习补贴经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冒领、虚报等问题。 | 5 | |||
见习 基地 运行 (30分) | 见习工作连续性 | 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 4 | 每年提供15个以上见习岗位。 | |
见习人员数量 | 近两年每年招收见习人员,开展见习工作。 | 5 | 每年平均20人以上为5分;15-20人为4分;10-15人为3分;10人以下2分。 | ||
见习岗位质量 | 见习岗位适合毕业生等青年专业能力特点,主要包括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 | 5 | |||
见习制度 | 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 | 5 | |||
专人负责制 | 有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见习工作。 | 4 | |||
工作条件 | 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套的工作设备。 | 4 | |||
安全责任事故及投诉情况 | 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接受过责任方为单位的投诉。 | 3 | |||
见习 流程 管理 (34分) | 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 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岗位需求;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信息均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 6 | ||
签订见习协议 | 按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内容规范(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 5 | |||
开展岗前培训 | 对见习人员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 | 5 | 有岗前培训制度(1分) 培训制度完善(1分)培训内容丰富(1分)培训方案完整(1分)培训时间充足(1分) | ||
带教制度及执行 | 为见习人员配备带教师傅,制定相应的带教计划。 | 2 | |||
带教师傅和见习人员都了解带教情况和计划,并严格执行带教计划。 | 3 | ||||
建立见习台账记录 | 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 | 4 | 包括: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岗位及期限、见习考勤记录、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表(单)、见习考核意见等。 | ||
开展考核鉴定 | 按规定对见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 4 | |||
上报见习数据及相关材料 | 主动与主管部门配合,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相关工作材料。 | 5 | |||
见习 效果 (15分) | 见习人员留用率、平均留用期 | 见习人员年度内平均留用率不低于30%、平均留用期不少于1年。 | 10 | 留用率50%以上为5分,40%-49%为4分,30%-39%至为3分; 平均留用期2年以上为5分,1年以上4分,1年以下3分。 | |
见习人员反馈 | 见习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得到明显提高,对该单位见习效果满意度达到80%以上。 | 5 | 根据座谈、电话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见习人员对见习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见习效果的满意度,满意率95%以上为5分,90%-95%为4分,85%-90%为3.5分,80%-85%为3分。 | ||
示范 带动 效果 (3分) | 该见习单位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 3 | |||
评分合计 | 100 | ||||
市(州)考核(评估)小组打分及意见 |
考核(评估)小组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考核(评估)小组意见 | |||||
省考核(评估)小组成员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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