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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作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8-11-14 | 1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办发〔2018〕37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8-11-02生效时间:2018-11-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推进以利民为导向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制度改革,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现就进一步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一个老年人都活出尊严、活出品质。   
 二、补贴对象  
 具有成都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三、 补贴标准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  
 1.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低保家庭中评定为能力完好和轻度失能的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评定为中度和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低保家庭中评定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低保家庭中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机构养老补贴标准。  
 以上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入住机构的,在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  
 同一个老年人只能根据其养老的方式享受一种补贴。各区(市)县(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下同)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扩大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  
  四、补贴用途  
 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资助补贴对象享受以下服务: 
(一) 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助浴、助医服务; 
(二)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供养服务; 
(三) 老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服务; 
(四) 其他符合规定的为老服务。  
  五、服务提供  
 补贴对象在补贴用途范围内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选定服务项目、服务主体。  
  六、经费渠道  
 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全部资金),市、区(市)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民政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根据“地方财力”“困难老年人数量”“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区(市)县进行补助。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对发放补贴所需的管理经费和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经费予以保障。  
  七、补贴方式  
 补贴以服务券、卡等非现金方式发放。 
   八、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经专业机构能力评估、结果公示无异后,确认有享受服务的资格。补贴从资格确认的次月起享受。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是工作责任主体。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加大基层工作经费投入,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要发挥好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原《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5〕27号)文中《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及《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意见》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