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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作者: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 2022-08-17 | 2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泸州市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7日至9月16日,请于9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和人才局。

联系人:成炽

联系电话:0830-8950159

邮箱:lzkjcxgh@163.com

 

附件:泸州市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2年8月17日

附件:泸州市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泸州市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在泸转移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规〔2020〕6号)有关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促进产权激励创新,赋予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形式基本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作用更加明显,培育一批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在泸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独具泸州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和做法。

二、改革内容和范围

(一)改革内容

1.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二)实施范围

1.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农技推广、技术服务等机构。

2.省属在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具有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规〔2020〕6号),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3.国有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及国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经主管单位同意,参照本方案执行。

4.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其他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重点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建立“先确权、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可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等事项,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勤勉尽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良好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将转化后的奖励变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从源头上激发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内在动力。

(二)落实以增加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成果完成人和所有权单位按照所占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取得相应收益;未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分割的,允许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允许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报酬。除高校院所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允许其他担任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及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企业股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其中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支出部分,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有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国有股权的国有企业,其经营业绩考核以企业整体经营业绩为考核依据,不对单一项目进行考核,不对单一项目做保值增值要求。

(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在本单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完善全链条科技成果服务体系

依托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泸州分中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泸州)先进技术研究院、四川大学泸州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为在泸转化科技成果提供全链条服务。支持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共享生产线、公共技术平台等载体,为成果转化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熟化到生产过程的“一站式”科技服务。支持建立面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中试平台,对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促成技术交易的,按其备案后正式登记认定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对经省级及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按每人最高1万元一次性补助送培单位。

(六)促进科技成果在泸转化

积极引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到泸转化科技成果,对科技成果在泸转化的,给予享受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待遇。支持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对成功转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吸纳)、5‰(输出)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奖补政策,促进重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申报成功的国、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的单位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转化的科技成果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

(七)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方式

创新科技金融体系,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支持设立泸州科技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成果贷”“人才贷”等产品,为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期限灵活的纯信用贷款。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考核,对我市国有企业经核准在当期损益中列支的新增研发费用、主动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新增的相关费用,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探索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着力点和科技金融产品的有效补充。

(八)建立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修订完善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聘任、项目评审等方面加大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量所获得的经费和股权均认定等额工作量,不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等作为重要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岗位,将转化成果数量及收益、孵化企业数量、企业产值、带动就业等指标纳入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定体系。改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机制,在项目评审验收环节提高技术合同数量及金额、创新创业情况等指标权重,适当降低论文、知识产权数量等指标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情况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推动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

(九)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成果所有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加强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和督促落实。市科技和人才局牵头,具体承担职务科技成果推进相关工作。各高校院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

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各高校院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应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努力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激励政策,确保政策应享尽享,为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工作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政策措施,研究具体落实工作措施,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相关事项。

(四)强化宣传引导

科技、教育、财政、人社、国资、卫健、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对政策性强的管理问题和财务制度问题要开展培训,建立咨询渠道。要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进一步提升改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