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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作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 2022-08-26 | 5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农函〔2022〕53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81号发布了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并自2022年9月1日起使用。现将我省启用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我省《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采取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样式(见附件1),其矢量图从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网址:http://www.xmsyj.moa.gov.cn/zwfw),各级发证机关所需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按要求自行印制。

二、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规则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经营证字XXXXXXXXX号”,其中数字为9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数字,以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四川省为“22”)、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序号(4位,我厅统一编制,见附件2)及企业序号(3位,县级行政区域内排序,其中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由我厅统一排序)组成。

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表述应为:兽用中药、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应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或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易制毒化学药品、兽用毒性药品、兽用放射性药品等);兽用原料药。

四、其他要求

各级兽药经营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规范开展兽药经营活动。此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换发前继续有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附件:1.兽药经营许可证图例

   2.县以上行政区划序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川农函〔2022〕532号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