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科 [2022] 68号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 《达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 、区)科技主管部门,有 关单位:
根据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 〈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 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 科农 E2020〕 6号 ),结合工作实 际,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 《达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31日
达州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规范管理、优化服务, 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科农〔2020〕6 号),结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乡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根据我市现代农业“9+3”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科技特派员专业领域,以“一业一团”的形式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 以及科技特派员激励政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自觉履行帮扶义务,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信息简报、 半年工作总结。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提出激励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表彰和 宣传等工作,指导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应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需求征集、选派和考核等 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 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 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 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省、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县(市、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 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选派考核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毕业从事 相关领域工作两年以上,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 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 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
(四)身体健康,志愿服务,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条 选派范围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
(二)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区”科技人才。
(三)市、县(市、区)涉农部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毕业两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专业技能、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退休或临退休科技人员。
(五)具有科学技术背景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
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乡村振兴帮扶村等。
第十二条 服务形式
科技特派员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通过牵头或参与科学 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创办领办协办实体、示范推广新品 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新工艺等形式,灵活掌握服务方式,注重 服务绩效。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考核 1 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服务绩效、宣传报道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 情况、服务效果等。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超过特派员总数的1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批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四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 扬。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激励 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在达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技特派员创新项目专项,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开展技术培训、解决或协调解决 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对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市科技局将给予表扬,并在申报各级科技项目、获得科技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提取不低于 90%的成果转让净收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 3 到 5 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10%的比例。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9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 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 |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31 日印发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