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工作,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局在前期制订《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在试点省份试运行的基础上,修订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0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dailiguanli@cnipa.gov.cn
2.传真:010-62086563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10月8日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十四五”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 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 利代理行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 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 行积分和等级评价。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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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 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 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 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四级,分别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 100 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 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 级为信用积分 90 分以上(含)100 分以下(含)
的;
(二)B 级为信用积分 80 分以上(含)不满 90 分的;
(三)C 级为信用积分 60 分以上(含)不满 80 分的;
(四)D 级为信用积分不满 60 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
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 100 分的。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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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
专利代理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 结果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 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 相关信用信息,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 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和等级自首次评价后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
10 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积分及信用等级。信用积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 12 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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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 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异议申请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 6 个月后,因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书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修复申请通过的,消除相关负面信息,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 12 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 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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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
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 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三条 对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 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 对于“B”、“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项目支持、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审核或者协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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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2. 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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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数据来源 |
分值 |
计分规则 |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
基础分 (100 |
01 |
基础分 |
0101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
100 | 首次评价基础分为100分 | |||
附加加分项 (10 分) |
02 |
荣誉奖励(3 分) |
0201 |
获得荣誉奖励情况 |
020101 |
获得省、部级以上(含) 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 | 1.专利代理机构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向 所在地省局提交证书并经审核通过的,每项加1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证书并经审核通 过的,每项加2分 2.专利代理机构内专利代理师获得省、部级政府部门表 彰、奖励,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证书并经审核通过的,每 人次为机构加0.5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证书并经审核通过的,每人次为机构加1分 3.以上两项合计最高加3分 |
社会贡献 (7分) |
0202 |
专利代理行业行风志愿服务情况 | 020201 | 专利代理机构为机构志愿者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 | 专利代理机构为全国性行业协会聘请的行风建设志愿者的,计1分,不是志愿者的不计分 | ||
020202 | 代理机构内执业专利代理师为志愿者的人数(人)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 | 专利代理机构内执业专利代理师为全国性行业协会聘请的行风建设志愿者的,1人计0.2分,累计,最高1分 | |||||
020203 |
履行行风志愿者职责情况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 | 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履行行风志愿者义务,提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查实的,每次计1分,最高3分 | |||||
0203 | 提供行业不法 行为线索情况 |
020301 |
机构提供行业不法行为线索情况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2 |
以机构名义提供行业不法行为线索并查实的,每次计0.5 分,累计,最高2分 | |||
0301 |
被约谈并要求整改 |
030101 |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约谈并要求整改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0 |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政约谈并要求整改,且未因相关行为被扣分的,该项一次扣10分 | |||
030102 | 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约谈并要求整改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6 | 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正式行政约谈并要求整改,且未因相关行为被扣分的,该项一次扣减6分 |
负面
信息
(扣分 项)
06 |
行业惩戒(扣分项) |
0601 |
受到行业协会惩戒 | 060101 | 受到行业协会警告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0 | 受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警告惩戒或者受到(省级)地方行业协会警告及以上惩戒的,一次扣减10分 | |
060102 | 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5 | 受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通报批评惩戒的,一次扣减15分 | |||||
060103 | 行业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0 | 受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一次扣减30分 | |||||
等级标准 | |||||||||
A+级 | 计分>100分 | ||||||||
A级 | 90分≤计分≤100分 | ||||||||
B级 | 80分≤计分<90分 | ||||||||
C级 | 60分≤计分<80分 | ||||||||
D级 | 计分<60分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数据来源 |
分值 |
积分规则 |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编码 | 指标名称 | ||||
基础分 (100 分) |
01 | 基础分 (100 分) |
0101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
100 |
首次评价基础分为100分; | |||
附加加分项 (10 分) |
02 |
荣誉奖励 (3分) |
0201 |
获得荣誉奖励情况 |
020101 |
获得省、部级以上 (含)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 | 1.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政府部门表彰、奖 励,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证书并经审核通过的, 每项加1分; 2.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向所在地省局提交证书并经审核通过的,每项加1.5分; 3.以上两项最高加3分 |
社会贡献 (7分) |
0202 |
专利代理行业行风志愿服务 | 020201 | 本人为专利代理行业行风志愿者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 | 专利代理师为全国性行业协会聘请的行风建设志愿者的,计1分 | ||
020202 | 履行行风志愿者职责情况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 | 履行行风志愿者义务,提供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并查实的,每次计1分,最高3分 | |||||
0203 | 提供行业不法行为线索情况 |
020301 |
个人提供行业不法行为线索情况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 |
以个人名义提供行业不法行为线索并查实的, 每次计0.5分,累计,最高3分 | |||
0301 |
被约谈并要求整改 | 030101 |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约谈并要求整改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0 |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政约谈并要求整改, 且未因相关行为被扣分的,该项一次扣10分 | |||
030102 | 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约谈并要求整改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6 | 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正式行政约谈并要求整改,且未因相关行为被扣分的, 该项一次扣减6分 | |||||
030201 | 执业代理师人均代理量远高于正常水平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0 | 执业代理师人均代理量明显高于正常水平,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一次扣减10分 |
负面信息
(扣分 项)
04 | (扣分项) | 0403 | 其他处罚 | 040301 | 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20 |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次扣减20分 | |
0404 |
所在机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
040401 |
所在机构被责令停业6 个月至12个月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0 | 所在机构被责令停业6个月至12个月,对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或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专利代理师一次性扣30分 | |||
040402 |
所在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60 | 所在机构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或合伙人的专利代理师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专利代理师一次性扣60分 | |||||
05 |
行业惩戒 (扣分项) |
0501 |
受到行业协会惩戒 |
050101 |
受到行业协会警告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0 | 受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警告惩戒或者受到(省级)地方行业协会警告及以上惩戒的, 一次扣减10分 | |
050102 | 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15 | 受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通报批评惩戒的,一次扣减15分 | |||||
050103 | 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 -30 | 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除名的,一次扣减30分 | |||||
等级标准 | |||||||||
A+级 | 计分>100分 | ||||||||
A级 | 90分≤计分≤100分 | ||||||||
B级 | 80分≤计分<90分 | ||||||||
C级 | 60分≤计分<80分 | ||||||||
D级 | 计分<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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