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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2-09-20 | 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市科技局起草形成了《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请于2022年10月15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联 系 人:王  洪

邮    箱:1924995421@qq.com

联系电话:0816-2332431

附件:《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docx



绵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宏观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功能与条件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主要功能。

(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着眼于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的实际应用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推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原型产品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三)提供研发服务。根据市场主体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支持与科技服务等应用技术支持。

(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构建专业化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移转化。

(五)孵化科技企业。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第三章 备案与评估

第九条 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绵阳市,注册后运营6个月以上。

    注册时间未满6个月,但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市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注册运营满6个月后,复核合格再给予备案。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1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2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5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组织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二)组织推荐。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三)备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和行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为2年,举办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考评管理

(一)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机构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未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三)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满2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

(四)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的,可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和创新体制及机构建设等情况。现场检查评估主要对机构办公场地、仪器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五)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计划。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