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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双流区地名命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 | 作者: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2022-10-20 | 2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更广泛、更直接地了解、吸纳公众合理化建议,现将《成都市双流区地名命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

联系人:李丹  85811578 ,2761976508@qq.com

 

 

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成都市双流区地名命名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双流区地名命名水平,推进地名公共服务,有效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成人发〔2020〕15号)和《成都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双流区地名命名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地名范围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三)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四)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二、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八)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名称中含有本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九)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重名不同音。

(十)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三、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渠”“堰”“塘”“湿地”等命名,新开河流的通名必须与河流的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性质类别,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地形地貌特征命名。

(二)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宜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四、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一)命名体系

1.一级道路。包括快速路和主干路。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主干路是指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对直线距离较长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适当分段,采用专名增加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分段命名。

2.二级道路。主要是指次干路。次干路是指承担主干路与各分区间的交通集散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3.三级道路。包括支路和街坊道路。支路是指次干路与街坊道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街坊道路是指小区之间的道路。

(二)城市道路通名

1.城市道路通名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

2.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及以上的快速路、主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大道”和“大街”;道路红线宽度在60米以下的主干路、次干路,原则上通名使用“路”“街”;支路、街坊道路,原则上通名主要使用“巷”“里”“坊”等。

3.城市区域内居住、商业主导片区道路红线宽度在16米以上的主干道、次干道强调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的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强调交通集散、连接功能的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分割地块及地块内部道路可使用“巷”“里”“坊”等。

(三)城市道路专名

1.历史文化:包括两类,一是继续沿用历史上相应地名对象的名称不做任何改动或以原有老地名(如村庄名称)作为地名对象命名的主采词;二是以相应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客体名称作为主采词命名新地名对象。

2.吉祥雅语:以祝福性的词汇命名相应地名对象,以表达美好的愿望的命名方式。

3.城市功能:以大型重要城市公共建筑,重要功能区的特征作为地名对象命名的主采词。

4.居民生活:以居民日常生活中发展出的人文特点、景物特色等作为主采词命名相应地名对象。

5.自然地理:以自然地理实体(山川、河流)或地形地貌特征作为主采词命名相应地名对象。

6.主题寓意:以具有某一相似性特征作为主采词,赋予一组地名对象,以获得某种代表性寓意的命名方式。

(四)派生地名命名

1.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即长度较短的支路和街坊路由次干路或支路名称派生而得名,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理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一致。

2.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即“主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

3.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横顺前后”“上下正中”为辅,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

4.在派生命名中,“东西南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的空间范围。

5.使用“数序词+通名”时,数序由城中心向外排列,使用“主路名称+方位词十数序词+通名”时,数序则由主路名称向两侧递增。

6.使用一种专名采词通过空间派生命名方式命名一组空间道路时,该空间面积应以2平方公里内为宜。

五、桥梁、隧道命名规则

(一)桥梁、隧道的通名

1.跨河桥梁长度为100米及以上者通名为“大桥”,但现状已命名的桥梁,通名宜保留。

2.跨河桥梁长度在100米以下(不含)的,通名宜为“桥”。

3.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道路立体交叉桥为分离式的,可将上跨的称“跨线桥”。

4.下穿道路、山体或过河通道,通名为“隧道”。

5.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二)桥梁、隧道的专名

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和所跨江河的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如同一条河较密集范围内有多座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2.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立交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3.隧道首选所在道路名称或所在道路与相交道路组合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河流有多座隧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4.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连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人行过街隧道(地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六、城市公共空间命名规则

(一)城市公共空间的通名

1.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用地。通名可使用“公园”“园”“绿地”“苑”等。

2.公共广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绿地环境较好,可供公众公共活动使用、有较高景观效果和文化作用的城市开敞空间。通名为“广场”。

(二)城市公共空间的专名

1.公园、绿地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绿地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2.属于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应首选所属行政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属于动物园、植物园等专名类别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行政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历史名园及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3.公共广场中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名称命名;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七、建筑物(群)命名规则

在本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其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可不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确需办理,参照执行。

(一)建筑物的通名

宜使用“大楼”“大厦”“商厦”“广场”“中心”“城” “小区”“公寓”“花园”“山庄”等通名。建筑物及群落通名应名实相符,使用以下类别通名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2.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3.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4.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5.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6.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7.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8.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9.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10.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11.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12.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里、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13.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副其实的原则申报建筑物名称备案。

14.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①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②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街等。

③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

15.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16.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二)建筑物的专名

建筑物、构筑物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且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2.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

3.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著名品牌名称。

4.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5.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6.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7.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8.冠以本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城范围内。

9.区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双流”之类的词。

八、地名命名程序

(一)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由镇、街道受理和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城市道路命名。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道路所在镇(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受理申请后,充分征求意见后,按照“申请命名、现场调研、专家论证、市局审核、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审批”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桥梁和隧道命名。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城市公共空间命名。公园、大型广场、湖泊、河道等的命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区民政局提出命名申请,区民政局按照地名审批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建筑物名称备案。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当依法在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布。

九、地名更名和注销

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