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委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科学有序、精准高效防范应对极端洪涝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最大程度防控极端强降雨造成的灾害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对极端洪涝灾害应急预案(试行)》,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对极端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 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意识,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法治保障”的防范应对极端洪涝灾害的组织指标体系、工作责任体系,提高指挥决策、预报预警、抢险救援、社会动员能力,有效防控极端强降雨造成的灾害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市城乡安全度汛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科学规范,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统筹、整合资源的原则。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成都市防汛指挥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极端洪涝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对成都市洪涝及山洪地质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细化、实化和强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极端洪涝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应对处置。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都市发生极端洪涝灾害时(类似郑州"7. 20"),即实施防汛抗旱一级响应基础之上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应急,成立“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对极端洪涝灾害领导小组”,在成都市应对极端洪涝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区(市)县卫健部门、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洪灾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一)组织架构
1.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对极端洪涝灾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委领导为副组长,应急办、安管处、医政处、中医处、疾控处、爱卫处、规财处、办公室、基卫处等处室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极端洪涝灾害的防治和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相关工作组。
2.各区(市)县卫健部门要设立应对极端洪涝灾害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极端洪涝灾害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应对极端洪涝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应对极端洪涝灾害卫生应急队伍,接到市卫健委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开赴灾区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二)运行模式
1.前方指挥。接到市指挥部的命令后,领导小组组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在市指挥部领导下靠前统筹应急工作;多地受灾特别严重时,视情况派遣副组长带领相关工作组支援市指挥部设立的现场分指挥部。
2.后方指挥。按照《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试行)》要求,市指挥部设在市网络理政中心(人防、公安指挥中心作为备选),预案启动后市卫健委抽派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等在市网络理政中心集中办公,所设工作组与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实行人员统筹安排,前后各有侧重,工作无缝衔接。
(三)职责任务
1.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市卫健委应急办牵头,负责极端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灾害事件发生后积极协调联系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协调调派救援力量实施紧急救援;收集灾害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上报防治信息。
组织专家对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医疗救援应急策略和救援措施开展效果评价;及时提出调整修订预案和改进措施的建议。
2.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医政处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收集提供伤员治疗和心理干预相关的信息。组建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会诊和伤病员转院等事宜。
3.安全防治组
由市卫健委安管处牵头,负责组织全系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卫健部门和委直属单位开展灾害情况下排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4.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疾控处牵头,基卫处、爱卫处、妇幼处、中医处、综合监督处配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卫生防病工作;做好灾后易发生的霍乱、痢疾、伤寒、甲肝、钩体等传染病防治工作。
5.舆情信息宣传组
由市卫健委宣传处牵头,办公室和人事处(国合处)配合,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协调医疗救援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6.后勤保障组
由市卫健委规财处牵头,药政处、医政处、办公室配合。负责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物资、医疗救治药品和设备的调配和采购。
7.应急督查组
由综合监督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负责对成都市极端洪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依纪查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事件。
8.医疗救治队伍
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应对极端洪涝灾害紧急医疗救援指挥小组和医疗救治组,指挥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在汛期必须做到人员、通讯、药品、器械、车辆五落实;服从卫健部门的指挥和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调遣,接到指令后必须迅速奔赴急救现场。
灾害的紧急医疗救援按照网络划片分组进行,各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组长的指挥。网络划片分组如下:
第一组:
组长单位: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成员单位:四川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四川宝石花医院、双流区第一、二人民医院、双流区中医医院。
负责范围: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双流区。
第二组:
组长单位: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龙泉驿区第一、二人民医院、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负责范围:锦江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
第三组:
组长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成飞医院、郫都区人民医院、蒲江县人民医院、新津区人民医院。
负责范围:青羊区、郫都区、新津区、蒲江县。
第四组:
组长单位: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温江区人民医院、崇州市人民医院、大邑县人民医院、邛崃市人民医院。
负责范围:温江区、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
第五组:
组长单位: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新华医院、新都区人民医院、金堂县人民医院。
负责范围:成华区、新都区、金堂县。
第六组:
组长单位: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成都三六三医院、武侯区人民医院、武侯区三医院、武侯区五医院。
负责范围:武侯区
第七组:
组长单位: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成员单位:五冶职工医院、核工业四一六医院、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金牛区人民医院、彭州市人民医院、都江堰市人民医院。
负责范围:金牛区、彭州市、都江堰市。
第八组:
组长单位:简阳市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简阳市中医医院、东部新区第三人民医院、成都东部新区贾家中心卫生院、石板中心卫生院、三岔中心卫生院。
负责范围:东部新区、简阳市。
第九组:
组长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成员单位:成都市精神卫生联合体成员单位
负责范围:成都市心理卫生应急医疗
三、适用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I级(红色)防汛应急响应且可能诱发极端洪涝灾害时;
(二)局部发生极端洪涝灾害需要启动应对极端洪涝灾害预案时;
(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已启动I级(红色)防汛应急响应;且成都市上游区域将遭受极端强降雨过程,可能对我市洪涝灾害造成叠加影响时。
四、预警
(一)预警分类分级
防汛预警按照气象、水务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成都市汛情特
点,分为暴雨、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等三类防汛预警,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等级。
(二)预警响应行动
本预案在成都市洪涝及山洪地质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基础上,重点对可能导致极端洪涝灾害的橙色、红色预警行动进行规范。当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发布暴雨、洪水等橙色、红色预警时,市卫健委领导小组和涉及区(市)县卫健部门及各直属医疗单位的领导小组, 应迅速组织会商研判并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1)橙色预警行动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加强对辖区内易涝点的应急工作;配合公安及新闻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和应急宣传工作;召开洪涝灾害应对会议,会商研判并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
(2)红色预警行动
收到市指挥部指令后,及时启动本部门工作方案,在橙色预警行动基础上全面开展各项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分区域开展医疗急救、心理疏导,同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疾病控制专家制定灾后疾病预防措施,同时向指挥部提出灾后防病工作计划,组织灾后防病工作;组织执法监督队伍开展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组织相关媒体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
(三)预警解除
险情已解除,发布警报的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五、响应措施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要求
灾害发生后,各区(市)县卫健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灾害发生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在获取灾害信息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区(市)县卫健部门报告。接到信息报告后,区(市)县卫健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作出应急响应,并在30分钟内向市卫健委报告。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
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灾情、人员伤亡情况、疫情、食品中毒、饮用水污染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医疗需求;报告分首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二)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三)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四)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区卫健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五)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六)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八)心理援助
灾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九)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机场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机构,灾区卫健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发相关仪器与设备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和完善包括医疗救援机构、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援信息系统在内的极端洪涝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市和区(市)县卫健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编制辖区内极端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洪应急医疗救援队伍,配置相应救援、救治装备,并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打造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由市卫健委统一调配。
(二) 通讯保障
建立参与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有关机构及人员应保证通讯畅通。
保证“120”医疗急救电话及全市急救网络无线集群系统正常运转,坚持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按照就急、就地、就近、就专科优势的调度原则,及时、准确地处理好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的呼救。
(三)物资保障
市和区(市)县卫健部门统筹协调卫生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至少储备15天的应急物资,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保证第一时间的应急供应。
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单位应急办公室牵头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七、评估和总结
极端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市)县卫健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成都市极端洪涝灾害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卫健部门。
八、设施修复
(一)应急度汛工程
对影响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设施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水文测报、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等,应尽快通知相关负责部门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二)灾后重建
预警解除后各级领导小组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恢复。
九、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根据开展极端洪涝灾害的卫生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各区(市)县卫健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极端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十、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卫生单位极端洪涝灾害应急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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