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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财务处 | 发布时间: 2019-03-26 | 19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关于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成办函〔201724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20193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化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运营基金(母基金)

1、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3亿元。

2、用途:用于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高价值专利、实施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池、开展专利投融资、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

3、运作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4、运作方式:通过母基金的方式,联合投资机构、产业功能区运营机构、高校院所等合作发起设立多支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受托管理机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财政出资行使出资人权利。

6、管理机构:成都科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运作。

7、出资比例:运营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8、存续期限:运营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关于子基金

1、注册: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参股比例:子基金申请运营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3、投资领域:聚焦于成都市新经济产业领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

4、返投比例:投资于我市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运营基金出资额的1.5倍。

5、存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关于风控和监管

1、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2、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3、运营基金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的监督及市审计局的审计。

五、关于激励措施

1、运营基金取得收益退出后,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可根据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方案按程序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2、子基金取得收益退出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按最高不超过财政出资子基金部分超额收益的60%实施奖励。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财务处

解读人:吴勇

电话:6188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