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线庭审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5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线庭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使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线庭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庭审平台系统”)开展庭审活动,维护庭审秩序,提高庭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仲裁庭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三条 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集体争议;
(二)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三)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
(四)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的案件;
(五)其他不宜采用在线庭审的案件。
第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和协助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掌握在线庭审平台系统使用方法,完成身份实名认证。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并将证据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在线庭审平台系统。
仲裁庭应对当事人上传的电子化证据进行审核,确保证据材料内容完整清晰、格式规范、利于读取。
当事人采取线下提交证据副本的,可由仲裁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在线庭审平台系统。
第六条 仲裁庭可以安排当事人在开庭前完成线上证据交换、提交质证意见。
第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必要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准备,通过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份信息,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并上传新证据。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音视频效果或有损仲裁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第九条 参加庭审的人员应当仪表整洁,按照下列规定规范文明着装: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禁止穿着吊带背心、跨栏背心、睡衣等有损仲裁庭严肃性的服饰。
第十条 仲裁庭可以视下列情况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完成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开庭前当事人已经完成证据交换并提交质证意见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要求线下核对原件的,仲裁庭应当宣布休庭,另行指定开庭时间,并不再采用在线庭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同意参加在线庭审并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出庭审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同意参加在线庭审并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出庭审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在线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第三人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十三条 因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在线庭审中断或音视频效果不佳的,仲裁庭应中止审理并及时联系当事人,待故障消除后继续开庭审理。如遇故障不能在短期内消除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另行指定开庭时间。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三)未经准许允许他人旁听;
(四)授意他人冒充本人参加庭审;
(五)与旁听人员进行讨论、接受庭审建议;
(六)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七)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
(八)处于醉酒等不适宜参加庭审的状态或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务;
(九)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十)其他扰乱庭审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仲裁庭可以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宣布休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电子签名。
第十六条 在线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在开庭结束后对庭审笔录提出异议的,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完成最后意见陈述,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应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调解笔录,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当事人拒绝签收仲裁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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