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在成都市进行的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市农村产权规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结合成都市工作实际,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2年12月25日前,公众可以填写发送《意见反馈表》到电子邮件(cdzscqjg@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成都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2.意见反馈表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1
成都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成都市进行的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成都市农村产权规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
本规则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是指农业类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出让方是指委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其依法拥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产权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
本规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报名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称受让方是指最终取得农业类知识产权权利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
(二)参与主体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表决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委托集体经营管理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交易应经委托人同意;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四)向涉外人员、国外企业或者国外其他经济组织转让知识产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人、国外企业或者国外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转让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我市农业类知识产权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的农业类知识产权可以按照挂牌、拍卖(现场竞价、网络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八条 交易流程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按“信息收集与辅导→提交申请→审查→签订委托合同→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交易鉴证书→资料归档”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收集与辅导
出让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区(市)县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拟交易农业类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决策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用途、受让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填报交易申请材料。
第十条 提交申请
(一)出让方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1.交易申请书。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产权权利人签字/签章证明、交易意向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
2.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按年缴纳年费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年费缴纳凭证;植物新品种权人还应提交已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证明);
3.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内部决策包括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议事会等;
4.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5.交易委托合同;
6.拟签订的《交易合同》文本;
7.再次流转交易的出让方需持有“再次流转相关权益的证明”,应当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8.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二)出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查与签订委托合同
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出让方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在收到材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推送交易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权属情况、内部决策情况、批复备案情况、有无排他性和唯一性限制条款等。符合条件的与出让方签订《委托合同》,受理交易。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
《委托合同》签订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一)信息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标的现状和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2.交易方式、期限、交易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资格确认规则、交易标的交付方式及流程、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3.交易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报名方式、报名时间、联系方式、交易服务费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
4.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纰漏等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拟签订的《交易合同》文本;
6.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二)出让方可以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信息公告中一同公布。
(三)出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报告/估价/询价结果、法律意见书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2.涉及优先权的,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信息公告经出让方确认无误后,自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告,征集受让方。出让方还可委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其他报刊或媒体等补充渠道进行信息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五)交易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在报名截止前3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意向受让方;变更内容对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受理意向受让方
(一)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实地踏勘,对农业类知识产权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出让方应接受并配合意向受让方的踏勘和咨询。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信息公告要求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完成报名手续办理。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三)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交易承诺;
2.交易保证金缴费凭证;
3.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同意参加出让活动的内部决策文件;需委托他人办理交易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4.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的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证明材料等内容。
(四)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
(一)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价格确认后,向交易双方发放《成交确认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
(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开展竞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根据竞价结果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发放至交易双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
(三)网络竞价方式是指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竞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网络竞价系统选择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交易方式。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络竞价操作指南》组织实施。
(四)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承担责任,并赔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损失;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五)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五条 成交公示和公告
《成交确认书》发放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成交结果在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成交签约
(一)交易双方应在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放的《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合同》。
(二)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期限、用途、交易方式;
3.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要求;
4.交易标的交付及流程等事项;
5.合同的生效条件;
6.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7.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结算交割
(一)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二)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结算应按照《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统一清算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三)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交易保证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收到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若截至《成交确认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未收到交易服务费,将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再将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原款无息退还。
(五)交易价款。受让方应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结算剩余交易价款。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在收到受让方缴纳交易价款后,按照《交易委托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拨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出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正式票据。
第十八条 交易鉴证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巡察派单及资料归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放《交易鉴证书》后,将成交信息和合同履约内容发送信息联络员,并定期派单信息联络员核查交易项目履约情况。
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交易资料生成电子档案,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配合做好交易相关工作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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