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科技厅对《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18〕5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12月14日至20日),请于2021年12月20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重大专项处。
联 系 人:陈林、陆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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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关于《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2.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现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八、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科学、规范、高效做好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工作,科技厅组织对《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18〕59号)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情况
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总结,听取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家和外省区市有关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专项设置、专项实施、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制定依据、专项任务、基本原则。
二是管理机构。明确了专项及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
三是专项设置。明确了专项设置依据、设置方式、专项项目等内容。
四是专项实施。明确了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等内容。
五是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明确了专项项目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内容。
六是附则部分。
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着力突破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研发重大战略创新产品,提升重大公益民生和重大工程科技支撑能力,培养、聚集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大专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梯次接续、错位布局,集成推进、动态调整,改革创新、激发活力”的基本原则,“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一项一策”分批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重大专项采取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分级管理。每个重大专项设立专项专家组。
第五条 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的规划布局、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重大专项,以及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推荐单位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与推荐、过程管理、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承担项目主体任务,研发重大成果并推动成果转化;指导、督促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目标,落实任务分工,按计划实施;制订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落实保障条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专家组主要负责重大专项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专项实施方案及项目指南编制、项目立项和优化调整的决策咨询,任务书审核,参与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跟踪指导项目研发及凝练标志性成果等工作。
专项专家组由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设技术总师1名,全面负责专项专家组工作;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及项目责任专家。
专项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或参加本重大专项项目。
第三章 专项设置
第九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围绕四川省五年和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重大、紧迫的关键共性技术尤其是“卡脖子”技术,设立重大专项。
第十条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对接国家重大战略,衔接其他科技计划,广泛征集市(州)、部门、行业需求,高标准凝练重大科技任务,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时间进度及经费概算等,经咨询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由项目组成,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一般为综合性、集成性任务;课题是项目目标任务的分解,是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为3至5年。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 调整优化重大专项及任务(项目),须通过咨询论证,经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专项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厅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指南;采取公开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征集重大专项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工作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评审方式评审申报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国内外高水平专家中选取产生。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要求与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及时与课题承担单位签署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设置1名项目行政负责人。同时牵头单位须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财务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或其聘请的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专家,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须实质性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项目行政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负责落实项目实施的人财物等配套保障条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项目立项不足3个月的,当年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与科技厅、技术总师、责任专家应保持经常性沟通,每季度向责任专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重要事项或取得的重大成果应及时报科技厅、技术总师、责任专家。
第十八条 科技厅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适时组织专项项目牵头单位交流,推动项目实施。
第五章 检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严格执行中期评估制度,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意见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和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应适时组织对课题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依据。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重复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期满,同步开展项目验收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含技术、财务和档案等)。
(一)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项目成果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提交综合绩效自评估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第三方评价材料(重要成果应进行成果评价)、调整变更证明材料、档案清单以及《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验收材料。
(三)有产业化目标任务的项目,应听取用户代表意见;有应用示范任务的,原则上应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档案收集齐全、保存完整。
重大专项档案是指重大专项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市场变化或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等原因,无法实现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和未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计〔2021〕X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XX年XX月 X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1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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