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出台的“科创十条”政策,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厅起草形成了《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10月12日至18日),请于2021年10月18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规法处。
联 系 人:欧云岫,吴宗霖
邮 箱:531332473@qq.com
联系电话:028-86716019,028-86718265
附件:1.关于《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2.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附件1
关于《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旨在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和有关职责,建立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估和管理的整套支持政策,并实行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围绕以下三点制定:
1.从法人形式、主要功能、基本条件等方面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并从组织管理、加强党建、完善培育和支持政策方面明确了有关各方的具体职责。
2.建立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基本指引,完善新建备案和绩效评估和后补助的有关办法和实施细节,对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3.明确对通过备案的新建机构给予经费补助和绩效评估较好的给予后补助支持,并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采取动态调整,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
附件2
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市(州)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责任单位,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二章 形式与功能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计划。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建设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评估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四川省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拥有较高水平的人才团队,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5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应不低于30%。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应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四)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六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1. 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组织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
2. 组织推荐。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审核与推荐工作,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科技厅。
3. 备案评审。科技厅组织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厅发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十七条 已在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需按要求填写《四川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经属地管理的市(州)推荐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可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八条 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为2年,举办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通过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机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厅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满2年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由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成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时间从其备案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的,可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机构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和创新体制及机构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助。由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直接申请备案成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其备案时间超过2年的,不再享受建设期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支持。单个机构单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0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工作指引》(川科财〔2018〕45号)同时废止。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