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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等文件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农村处 | 发布时间: 2021-08-30 | 1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拟印发实施。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831日至99日),请于202199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至科技厅农村处。

联系人:科技厅农村处 牛攀,联系电话:028-8671961318780038083,传真:86711518,电子邮箱:709184175@qq.com

附件:1.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川科农〔201824号)

      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农〔20195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830     



附件:

附件 1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规范和 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  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 号),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以下简称

村振兴项目),是指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在 全省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支 撑、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激励项目。

第三条 乡村振兴项目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及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乡村振兴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三类:

(一)产业发展类。主要支持围绕区域优势特色农牧业,引 进、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精深加工,促进农牧业 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集成示范和成果转化推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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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主要支持 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等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科技服务类。主要对科技人员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 在线平台开展的科技服务给予事后补助。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 询、现场指导、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示 范推广等。科技人员须在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登记注 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前补助支持方式,

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四川省科技 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等程 序,并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

第六条    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

付或定向委托方式。市(州)、县(市、区)平台建设与运行维 护类项目按照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结合自 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备案。省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类项目按照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管理。科技厅

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市(州)、县(市、区)申报。各 地组织科技服务,并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予以记录。科 技厅对逐级审核汇总的服务记录进行复核认定,按资金管理程序 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补助。该类项目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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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申报,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需验收,被补助人可申报年度其 他科技计划项目。

目实理细

修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和科

技服务类项目,由科技厅提出项目补助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同意后,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资金

开支范围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除《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外,根据乡村振兴项目特点,产业发展类项目增加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科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增加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科目;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核定比例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准。其他资金管理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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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 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运管中心维修改造、运行以及信息化 设备购置、升级和维修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财 政科技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

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编 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 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

省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 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项目单

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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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 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川 科农〔201824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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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

发各地创新创业活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依托四川乡村振兴科 技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参与科技服务,根据《四 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 号)以及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2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类项目

是指信息员、专家通过在线平台解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 养大户、普通农户等农业科技问题所获得的后补助项目,包括信 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和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三类。服务类项目不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第二章 信息员服务补助

 

第三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是指信息员通过在线平台,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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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服务对象采集、上报需 求,传达专家解决方案并协助专家解决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四条  5 /

助,达到 5 /年的补助 300 //人,超过 5 条按 30 /条累加

补助。信息员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人。

第五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等方面,对信息服务作出是否满足补助要求的判定,判定时应突 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信息服务纳入申领范围;科普性、常识 性的咨询信息不作为有效信息,不纳入申领范围。

第六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三) (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 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三章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

 

第七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依托在线平台,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成功解决产业技 术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八条 对符合补助要求、质量较高的有效技术服务按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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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给予补助,对科普性、常识性的技术咨询不予补助。专家技 术服务补助不超过 5000 //人。

第九条 对须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差旅

费、租车费,省、市(州专家由市(州运管中心支付,县(市、 区)专家由县级运管中心支付。

第十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时效性等方面,对技术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评判时应突出有效性, 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

(三) (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 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科技专家申领名单;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四章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第十二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个人或团队,面

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对 象,或面向整市、整县、整乡(镇)、整村,解决了重大产业科 技问题,影响面较大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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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补助。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可以是单次服 务,也可以是多次服务的集成,不局限于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中 择优遴选。

第十三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原则上每 2 年组织评选一次,

每次评选不超过 100 项,分 0.5 万元/项、1 万元/项、2 万元/项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各级专家均由县级运管中心推荐,并按申领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并向省级运管中心推荐;

(四) 省级运管中心组织评选审查,并报科技厅审批;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拨付

 

第十五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视不同 类型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不同比例分

摊。不同类型县(市、区)的具体分摊比例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50 个,省、市(州)、县(市、区) 100%0%0%分摊;其余农产品主产区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 43 个,省、市(州、县(市、区)按 70%30%0%分摊;城市主城区和重点开发区县 90 个,省、市(州)、县(市、区) 50%30%20% 分摊。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由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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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经费属乡村振兴项目经费,单位不得按一般纵向项 目进行管理,不得计提间接费。

第十六条 信息员、专家(含具有财政工资收入和担任领导

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补助核增计入工作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七条 信息员务补助与专一般技术服补助每

划拨一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原则上每 2 年划拨一次。按以下渠道拨付补助经费:

(一)信息员及没有工作单位的专家的补助,按属地原则拨 付到县级运管中心。县级运管中心按照补助清单和财务管理规 定,履行拨付手续。

(二)有工作单位的专家及少量具有信息员、专家双重身份 的人员,其补助按归口原则拨付到专家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支付 到专家个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支付结果向同级运管中心报告,逐级

上报到省级运管中心,省级运管中心向科技厅报告。各级运管中 心应督促协调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位。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的专家、信息员、运管中心工作

人员,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等先进个人,并优先推荐专家为 科技部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 人员选派对象;对组织工作得力、成效显著、服务量排名靠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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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运管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 等先进集体,并在乡村振兴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科技人员参加在

线平台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各地、有关单位在 年终评优中拿出专门指标,用于对参与在线平台工作并取得显著 成效的科技人员;鼓励有关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中,将 在线平台服务成效显著的视为服务基层、推广服务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将各地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任务完成情

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年 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运管中心、科技专家、信息员工作不主动、

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套取、虚报、伪 造信息服务者,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七章 工作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管中心是服务类项目执行主体科技厅、

财政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运管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服务标

准评判严格把关,做好补助申领工作。电话回访要全覆盖,现场 回访率不低于 15%,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市(州)级运管中心应做好沟通协调,严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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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关,抽查和现场回访率不低于 5%,对辖区内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省级运管中心应做好顶层设计和决策服务,加

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开展服务类项目抽查 检查,对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现场考察不低于 1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则由科厅负责释,自布之日 30日后施行。原《四川省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川科农

2019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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