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拟印发实施。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0天(8月31日至9月9日),请于2021年9月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至科技厅农村处。
联系人:科技厅农村处 牛攀,联系电话:028-86719613 18780038083,传真:86711518,电子邮箱:709184175@qq.com。
附件:1.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川科农〔2018〕24号)
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农〔2019〕5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附件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规范和 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 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 号),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以下简称“乡
村振兴项目”),是指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在 全省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产业发展支 撑、科技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激励项目。
第三条 乡村振兴项目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及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 乡村振兴项目的支持方向主要分为三类:
(一)产业发展类。主要支持围绕区域优势特色农牧业,引 进、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精深加工,促进农牧业 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集成示范和成果转化推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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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主要支持 “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等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三)科技服务类。主要对科技人员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 在线”平台开展的科技服务给予事后补助。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 询、现场指导、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示 范推广等。科技人员须在“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登记注 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采取竞争立项、前补助支持方式,
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四川省科技 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等程 序,并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监督验收。
第六条 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
付或定向委托方式。市(州)、县(市、区)平台建设与运行维 护类项目按照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结合自 身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上报科技厅备案。省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类项目按照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管理。科技厅
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市(州)、县(市、区)申报。各 地组织科技服务,并通过“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予以记录。科 技厅对逐级审核汇总的服务记录进行复核认定,按资金管理程序 对科技人员进行事后补助。该类项目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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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申报,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需验收,被补助人可申报年度其 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根据本管理细则作相应
修订。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和科
技服务类项目,由科技厅提出项目补助方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同意后,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资金
开支范围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除《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外,根据乡村振兴项目特点,产业发展类项目增加“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科目,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类项目增加“信息化系统建设费”科目;间接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核定比例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准。其他资金管理要求,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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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化系统建设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四 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运管中心维修改造、运行以及信息化 设备购置、升级和维修等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项目支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财 政科技补助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项目资金绩效
管理的直接责任,负责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编 制、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绩效评价,对 提交的绩效评价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
省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 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项目单
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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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有关 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川 科农〔2018〕24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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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
发各地创新创业活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依托“四川乡村振兴科 技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参与科技服务,根据《四 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 号)、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 号)以及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2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类项目”)
是指信息员、专家通过在线平台解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 养大户、普通农户等农业科技问题所获得的后补助项目,包括信 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和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三类。服务类项目不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第二章 信息员服务补助
第三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是指信息员通过在线平台,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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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服务对象采集、上报需 求,传达专家解决方案并协助专家解决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四条 信息员有效信息服务完成量小于 5 条/年的不予补
助,达到 5 条/年的补助 300 元/年/人,超过 5 条按 30 元/条累加
补助。信息员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年/人。
第五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等方面,对信息服务作出是否满足补助要求的判定,判定时应突 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信息服务纳入申领范围;科普性、常识 性的咨询信息不作为有效信息,不纳入申领范围。
第六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 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三章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
第七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依托在线平台,为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成功解决产业技 术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八条 对符合补助要求、质量较高的有效技术服务按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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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条给予补助,对科普性、常识性的技术咨询不予补助。专家技 术服务补助不超过 5000 元/年/人。
第九条 对须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差旅
费、租车费,省、市(州)专家由市(州)运管中心支付,县(市、 区)专家由县级运管中心支付。
第十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时效性等方面,对技术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评判时应突出有效性, 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 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科技专家申领名单;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四章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第十二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个人或团队,面
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对 象,或面向整市、整县、整乡(镇)、整村,解决了重大产业科 技问题,影响面较大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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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补助。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可以是单次服 务,也可以是多次服务的集成,不局限于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中 择优遴选。
第十三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原则上每 2 年组织评选一次,
每次评选不超过 100 项,分 0.5 万元/项、1 万元/项、2 万元/项三个档次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 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 各级专家均由县级运管中心推荐,并按申领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三) 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并向省级运管中心推荐;
(四) 省级运管中心组织评选审查,并报科技厅审批;
(五) 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拨付
第十五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视不同 类型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不同比例分
摊。不同类型县(市、区)的具体分摊比例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50 个,省、市(州)、县(市、区)按 100%、0%、0%分摊;其余农产品主产区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 43 个,省、市(州)、县(市、区)按 70%、30%、0%分摊;城市主城区和重点开发区县 90 个,省、市(州)、县(市、区)按 50%、30%、20% 分摊。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由科技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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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经费属乡村振兴项目经费,单位不得按一般纵向项 目进行管理,不得计提间接费。
第十六条 信息员、专家(含具有财政工资收入和担任领导
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补助核增计入工作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七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每年
划拨一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原则上每 2 年划拨一次。按以下渠道拨付补助经费:
(一)信息员及没有工作单位的专家的补助,按属地原则拨 付到县级运管中心。县级运管中心按照补助清单和财务管理规 定,履行拨付手续。
(二)有工作单位的专家及少量具有信息员、专家双重身份 的人员,其补助按归口原则拨付到专家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支付 到专家个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支付结果向同级运管中心报告,逐级
上报到省级运管中心,省级运管中心向科技厅报告。各级运管中 心应督促协调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位。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的专家、信息员、运管中心工作
人员,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等先进个人,并优先推荐专家为 科技部“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 人员选派对象;对组织工作得力、成效显著、服务量排名靠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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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运管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 等先进集体,并在乡村振兴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科技人员参加在
线平台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各地、有关单位在 年终评优中拿出专门指标,用于对参与在线平台工作并取得显著 成效的科技人员;鼓励有关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中,将 在线平台服务成效显著的视为服务基层、推广服务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将各地“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任务完成情
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年 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运管中心、科技专家、信息员工作不主动、
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套取、虚报、伪 造信息服务者,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七章 工作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管中心是服务类项目执行主体。科技厅、
财政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运管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服务标
准评判严格把关,做好补助申领工作。电话回访要全覆盖,现场 回访率不低于 15%,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市(州)级运管中心应做好沟通协调,严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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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关,抽查和现场回访率不低于 5%,对辖区内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省级运管中心应做好顶层设计和决策服务,加
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开展服务类项目抽查 检查,对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现场考察不低于 1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原《四川省科技扶贫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川科农
〔2019〕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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