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我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科技厅起草形成了《四川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天(6月30日至7月6日),请于2021年7月6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杨立言
联系信息:18280098050,531332473@qq.com
附件:四川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附件
四川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
用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为落实我省省、市级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院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1);
(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已纳入科技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单位可不提供。
第三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部门关于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或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文件。
第四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是指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
(一)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 20 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6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章程;
(三)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品免税资格核定表(附件3);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可提供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五)收入来源证明材料;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第五章 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是指由省、市(州)政府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科技厅进行核定,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
(四)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品免税资格核定表(附件3);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第六章 核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和四川省税务局采取集中核定和依申请核定等方式分类进行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名单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同时抄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研院所持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转制为企业的转制院所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持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函告海关的符合免税资格单位名单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和相关要求执行。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5),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七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函告成都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同时抄送财政厅、民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九条 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四川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川科规〔2019〕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1.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2.享受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3.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核定表
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5.“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附件1
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成立或批准时间 | |
业务范围 | |
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
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附件3
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品免税资格核定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注册登记机关 | ||||||||||||||||
单位性质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
组织机构代码 | 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联 系 人 | 电话 | 传真 | ||||||||||||||
主要业务范围 (可多选) |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科技成果评估□其他 | |||||||||||||||
业务领域 (可多选) | □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材料□能源□化工□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环保□农业 □软件开发□轻工 □其他 | |||||||||||||||
资产总额 (万元) | ||||||||||||||||
研发、试验、服务等仪器、设施价值(万元) | ||||||||||||||||
单位人员数量 (人) | 单位全部人员数 | |||||||||||||||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 占全部人员比例 | |||||||||||||||
收入来源 (可多选) | □出资方投入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科研项目□其他 | |||||||||||||||
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无业务主管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用填写)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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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 ||||||||||||||||
填报单位: 法人签字: 盖章(公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是否专业技术人员 | 学历/技术职称 | 是否兼职人员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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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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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
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编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四位流水号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海关代码 | |||||
申报进口时间 |
年 月 日 | ||||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
海关报关单(编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凭证号: )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金额为( 大写) ,¥ 元。 | ||||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
经审核,该纳税人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尚未申报抵扣。 | ||||
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局长意见:
局领导: (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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