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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作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 | 发布时间: 2021-04-25 | 8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30日(2021年4月25日至5月25日)。请于2021年5月25日18:00前将意见反馈至科技厅高新处。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高新处 王铮

联系电话:028-61999334

电子邮箱:865299650@qq.com

附件: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系列全会精神,抢抓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机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构建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产业、扩大创新开放、优化创新生态为抓手,着力将高新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推动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围绕全省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的产品,涌现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全省建成国家高新区10家,省级高新区25家,力争形成营业收入超万亿元的园区1家、超千亿元的园区15家以上、超五百亿元的园区5家以上,园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从“十三五”末的13%提升至16%,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比重从56%提高到65%以上,园区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全省科技服务业营业收入比重从46%提高到51%以上。

到2035年,全省国、省级高新区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和成渝地区建设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载体。

二、加强高新区顶层设计

(三)做好高新区发展规划。编制全省高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支持高新区发展具备发展优势的主导和特色产业。各市(州)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高新区空间布局、产业定位,统筹城市功能建设。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优化完善高新区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制定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牵头单位: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

(四)加快国家高新区提质增效。市(州)人民政府要促进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汇聚,推动国家高新区提质升位。加快布局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为代表的重大项目,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生态圈,大力推进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成都都市圈及区域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和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牵头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

(五)推动省级高新区升级发展。依托现有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高技术产业聚集优势明显、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省级高新区。支持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区通过“飞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所在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支持评价优秀的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高新区。(牵头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编办、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5+1”现代产业体系等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自主创新和联合攻关,努力培育更多“从0到1”的原创性成果,力争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形成一批重点创新产品,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中科院成都分院等)

(七)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南中心)、各高校院所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和联盟,推动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积极创建国、省级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园区。加强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在高新区内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可按规定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异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机构。(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知识产权中心、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教育厅、中科院成都分院等)

(八)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推动国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创中国—天府科技云平台等研发服务平台落户高新区。支持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科协组织等基地平台。深化省校(院、企)战略合作,支持境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高新区内的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通过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研发投入予以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科协、中科院成都分院等)

(九)大力推进西部科学城建设。以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为重要载体,联动省内其他高新区,优化创新能力布局,以“一城多园”模式与重庆共建西部科学城,打造若干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加快建设天府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成渝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等重要创新平台,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中科院成都分院等)

(十)强化创新人才支撑。支持高新区依托相关人才计划,面向全球招才引智。鼓励高新区自主制定人才政策,提供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按规定放宽。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级个人所得税奖补政策。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参与单位: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等)

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十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支持高新区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持续优化认定服务,强化动态管理,构建以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为重要组成的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

(十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计划。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投融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支持。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将培育孵化情况纳入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知识产权中心、省统计局等)

(十三)实施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实施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 “瞪羚企业”。遴选一批行业领军企业,给予项目、人才、平台等方面支持。吸引外地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型企业在我省高新区落户或设立分中心。加快高新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大力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推动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税务局等)

五、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十四)做大做强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锻造产业链和供应链长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区。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加快布局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研发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能力。(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中心等)

(十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超前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园区“腾笼换鸟”、基础产业再造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支持高新区打造数字经济高地。(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

(十六)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开展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支持高新区发展科技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升规入统,培育一批亿元以上科技服务企业。支持高新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投融资等服务。地方财政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并在区内注册的企业可予以补贴。(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知识产权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等)

六、引领区域创新发展

(十七)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发展路径,以高新区联盟为纽带,主动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国家高新区,以及省内外机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多样化跨境协作。(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

(十八)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成立成渝地区国家高新区发展联盟、“泸内荣永”国家高新区产业联盟等,鼓励共建川渝合作产业示范区。推进两地企业证照“一网通办”试点、出台“互认互通人才政策”等。支持建设“成渝研发、周边转化”的产业创新联盟,鼓励成都和重庆高新区初创企业到成渝地区其他高新区做大做强,支持成渝地区其他高新区企业在成都高新区、重庆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

(十九)强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做实“一区多园”,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街镇,探索资源共享与利益平衡机制,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被整合或托管产业园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成。(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等)

七、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二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归并内设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赋予高新区在核定编制内按规定选用非领导班子成员的人才的自主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高新区实施区别于一般行政区的差异化考核,加大高新区创新发展特色指标的权重。建立健全与高新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评结果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参与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科技厅、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二十一)建立省市区“直通车”制度。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与省级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通过省政府放权或所在地政府授权,依法依规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省级高新区可参照国家高新区,有序建立与市级有关部门直通制度。(牵头单位:科技厅;参与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

(二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鼓励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鼓励各市(州)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给予高新区一定奖补。市(州)各级财政可根据高新区创造的经济贡献程度,对其项目、企业、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设有高新区的市(州)、县(区)可安排一定的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强与有关省级专项资金协调联动。(牵头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参与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

(二十三)加强金融服务。推动科技企业涉企信息共享,探索搭建科技企业融资项目评审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高新园区融资风险分担基金。鼓励各类银行业机构为高新区创新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开展投贷联动、债贷结合、认股权协议等创新,推动供应链金融、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模式提质扩面,支持科技支行、军民融合专营金融机构发展。加快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园区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对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IPO上市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参与单位: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中心、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

(二十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健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市县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高新区倾斜支持。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通过补缴土地价款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建设实施贷款贴息。支持高新区开展“亩均论英雄”“标准地”改革试点。(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参与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

(二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按规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推进“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全程网办”。进一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进“非禁即入”,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外资资本参与高新区建设。推进高新区打造“双创”升级版,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

(二十六)加快安全绿色生态园区建设。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常抓不懈做好高新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大安全生产在高新区综合评价中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坚持园区绿色集约发展,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强化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支持高新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统计局等)

八、加强组织领导管理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鼓励国家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州)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鼓励省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区)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对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主要领导同等条件可优先晋升职级。各市(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高新区工作,抓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要素保障和改革创新举措。科技厅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指导支持。

(二十八)强化激励约束。科技厅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加强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按照全省开发区考核和高新区评价相关办法开展综合考评并兑现奖惩,通过“以评促建”,促进高新区对标找差、争先进位。对考核评价结果好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在财政、土地、金融、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高新区。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高新区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力的省级高新区予以撤销,退出省级高新区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