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科技厅对前期与商务厅、经合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3月17日至3月23日),请于3月23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科技厅国合处 王蔡君
联系电话:028—86613642
电子邮箱:514216853@qq.com
附件: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鼓励外商企业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川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加快外资研发机构融入我省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省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我省的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形式可为如下情形:
(一)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我省辖区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在川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
(三)在川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独立部门。
第三条 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方面。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禁止类项目,也不得涉及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技术、产业政策并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外资研发机构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发。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外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资研发机构须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应不低于300平方米,资产总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万元。
(二)外资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具有相当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外资研发机构应有必需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发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新设立研发机构3年内可不考核收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五条 科技厅联合省经济合作局对全省外资研发机构进行认定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全部或者部分在我省辖区内投资并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由申请方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或分公司,由申请方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后,需向省经济合作局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要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究样品等;
(5)研发内容先进性说明及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
2.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回执。
(三)省经济合作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后,由科技厅会同省经济合作局对外资研发机构进行认定,此项工作按年度进行。对通过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由科技厅、省经济合作局共同发文公示并授牌,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四)科技厅会同省经济合作局负责对我省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外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分别上报科技厅、省经济合作局。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由科技厅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有关规定,以后补助形式予以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度核定研发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符合《四川省省级财政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激励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可纳入激励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外资研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为外资研发机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进一步推荐申请认定为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企业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享受相关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在川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参与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参与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等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并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推荐外资研发机构研究成果参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外资研发机构聘请的优秀外籍专家申请评选“天府友谊奖”。
第九条 鼓励并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外籍专家申报各类高端人才计划。对于外资研发机构聘请的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推荐申请省外专局出具的《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据函办理5至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最长180天的外国人才签证。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吸收外资研发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人员参加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运用其自身研发资源及全球创新网络,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和对接创新资源,加速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四川省注册设立的研发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省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月*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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