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务业企业:
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双办发〔2022〕39号)文件精神,我局现启动第5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规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及第6条“促进消费服务业快速恢复”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业条款政策申报兑现工作。请各企业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准备所需印证材料,按程序进行申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3月23日(本周四)17: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或所在镇(街道),如有疑问可具体咨询细则中相关条款牵头科室。
特此公告。
附件:1.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15条政策措施
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
2023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附件1:双办发39号(关于印发《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附件2:实施细则.docx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双办发〔2022〕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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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 15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 15 条政策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8 日
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 15 条政策措施
围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针对“8·25”疫情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冲击,积极为全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促进经济持续恢复,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落实退税减税缓税政策
落实税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满足延期缴纳税款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 3 个月。着力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自
2022 年 4 月 1 日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
对合规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摊位、广告位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在原租金减免政策基础上,再减免 2022 年 9 月份租金;对存在间接承租行为的, 转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责任单位:区国资金融局)
二、推动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三)鼓励支柱企业稳定基本面
鼓励 2021 年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 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带头稳住工业经济基本盘,企业第四季度产值达到前三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同期平均值,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2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四)鼓励骨干企业奋力冲刺
对 2022 年积极排产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全年产值规模进行分档,根据第四季度产值增长情况进行奖励:
1.2022 年全年产值 100 亿元(含)以上,且 2022 年第四季度同比增速 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超过 10%部分按照每 1000 万元产值对应 1 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2022 年全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下,且 2022 年第四季度同比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第四季度产值净增部分按每 500 万元产值对应 1 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五)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规模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3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30%(含)—60%、60%(含)—90%、90%(含)以上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9000 万元(含)—3 亿元且同比增速 100%(含) 以上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航空经济区管委会)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10%(含)—20%、20%(含)—40%、40%(含)以上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6000 万元且同比增速 30%(含) 以上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航空经济区管委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4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40%(含)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50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 10%(含)—25%、25%(含)—40%、40%(含)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1 亿元(含)以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30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道路运输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4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30%(含)以上的道路运输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6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增速每提高5 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3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150 万元。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0.5 亿元(含)—4 亿元且同比增速 35%(含)以上的道路运输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增速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40 万元。对2022 年9—11 月营业收入0.3 亿元(含)—0.5 亿元且同比增速 40%(含)以上的道路运输业规上企业, 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增速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2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2022 年9—11 月营业收入1 亿元(含) 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含)—1 亿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500 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2 万元奖励。对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 200 万元, 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促进消费服务业快速恢复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50%(含)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增速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2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400 万元(含)—3000 万元且同比增速 30%
(含)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增速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2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批发业:1.对 2022 年 10—12 月销售额 1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10%(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在销售额同比增速 10%的基础上,每超过 1 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对 2022 年 10—12 月零售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30%(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零售业:对 2022 年 10—12 月销售额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5%(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在销售额同比增速 5%的基础上,每超过 1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餐饮业:对 2022 年 10—12 月营业额 2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5%以上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住宿业:对 2022 年 10—12 月营业额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且同比增速 20%(含)—30%、30%(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2022 年 10—12 月营业额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且同比增速 20%(含)—30%、30%(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10—12 月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20%(含)—30%、30%(含)以上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2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且同比增速 20%(含)—30%、30%(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且同比增速 20%(含)—30%、30%(含) 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 2022 年 9—11 月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 20%(含)—30%、30%(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2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四、全力稳投资促消费
(七)支持企业加快项目建设
1.对 2022 年第四季度、2023 年第一季度新纳入统计库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备案计划总投资在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7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2.对 2022 年第四季度、2023 年第一季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含)—2 亿元、2 亿元(含)—5 亿元、5 亿元(含) 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3.在投资规模不减的前提下,较投资备案时间提前 1 个月(含)—3 个月、3 个月(含)以上,并在 2022 年第四季度至2023 年第一季度期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运的,分别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20 万元、4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八)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1.对 2022 年第四季度、2023 年第一季度新纳入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备案计划总投资在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8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2.对 2022 年第四季度、2023 年第一季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1 亿元、1 亿元(含)—2 亿元、2 亿元(含)—5 亿元、5 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3.贯彻落实国家对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第四季度更新改造设备相关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中央财政对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 2.5 个百分点的贴息,申报全国性商业银行年利率不高于 3.2%的中长期贷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人行双流支行)
(九)释放市民消费潜力
联合零售、餐饮、住宿、文娱行业企业,通过公开渠道, 在 2022 年第四季度推出 1500 万元“空港欢乐购”消费券;引导企业让利促销,与政府消费券形成叠加效应,强力促消费稳增长。(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支持开展特色文旅活动
在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条件下,支持在库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开展特色鲜明、文化体验性强、社会效益好的民俗文化、音乐演艺、休闲体验等文旅活动,营造文旅消费场景,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 2022 年全年举办活动总经费投入 200 万元以上且举办活动场(次)100 场(次)以上、单次参与人数不低于 50 人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五、积极稳定就业
(十一)鼓励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且劳动者在相应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按 1000 元/人标准发放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或中小微企业吸纳已登记的灵活从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 个月,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十二)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2022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新吸纳成都市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个月的双流区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与成都市其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十三)帮助企业提升疫情防控水平
加强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动态优化防控策略。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核酸检测能力,推进步行 15 分钟核酸“采样圈”建设,科学就近设置便企核酸采样点。(责任单位: 区卫健局、各行业牵头单位)
(十四)坚持企业首席代表服务机制
落实好首席代表服务制度,按照“一项不漏、一包到底” 的工作要求,精准高效履行好总协调责任,实现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和“五小门店”等市场主体服务全覆盖,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办事“一点切入”、诉求“一站到位”。(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级相关责任单位)
(十五)完善政务服务机制
区级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审核认定、申报受理、资金拨付等兑现落实准备工作,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和资金奖补及时兑现、应兑尽兑。完善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咨询申报、反馈查询、投诉处理专项通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兑现;非实质性申请材料不全的,采取“容缺受理”“以函代证”方式办理。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报即享”范围,进一步提高政策兑现时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行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制度。
(责任单位:区级相关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政策措施中所涉奖励、补助等均为税前,奖补到企业主要管理团队、项目建设管理团队的,若管理团队无法享受,可奖补至企业。国家、省、市有其他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双流区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双流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负责落实并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政策服务联系人
附件
政策服务联系人
政策条款 | 牵头部门 | 责任科室 | 联系人及电话 |
第 1 条 落实退税减税缓税政策 | 区税务局 | 法制科 | 王晓玲 18783724512 |
第 2 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 | 区国资金融局 | 产权管理科 | 李致毅 13880923328 |
第 3 条 鼓励支柱企业稳定基本面 | 区新科局 | 企业服务科 | 代 鑫 18081198889 |
第 4 条 鼓励骨干企业奋力冲刺 | 区新科局 | 企业服务科 | 代 鑫 18081198889 |
第 5 条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规模 | 区商务局 | 经济运行科 | 杨 杰 15208233750 |
区新科局 | 科技发展科 软件与信息化科 | 叶 柯 13880834206 沈建承 13730810056 | |
航空经济区管委会 | 创新发展部 | 姜鹏辉 13880078023 | |
区城管局 | 项目监管和投资促进科 | 游 邓 13730660099 | |
第 6 条 促进消费服务业快速恢复 | 区城管局 | 项目监管和投资促进科 | 游 邓 13730660099 |
区商务局 | 流通产业科 | 罗玉洪 18109037922 | |
区文体旅游局 | 旅游产业促进中心 | 黄 超 13980410685 | |
第 7 条 支持企业加快项目建设 | 区发改局 | 项目管理督导科 | 朱 毅 18180698803 |
第 8 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 区发改局 | 项目管理督导科 | 朱 毅 18180698803 |
第 9 条 释放市民消费潜力 | 区商务局 | 流通产业科 | 罗玉洪 18109037922 |
第 10 条 支持开展特色文旅活动 | 区文体旅游局 | 文化产业科 | 王冠冠 17311349006 |
第 11 条 鼓励市场主体吸纳就业 | 区人社局 | 就业指导科就业援助科 | 兰世民 13568939525 朱 丹 15882227198 |
第 12 条 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 区人社局 | 就业援助科 | 朱 丹 15882227198 |
第 13 条 帮助企业提升疫情防控水平 | 区卫健局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张 毅 13980429856 |
第 14 条 坚持企业首席代表服务机制 | 区行政审批局 | 网络理政科 | 付国花 13882021681 |
第 15 条 完善政务服务机制 | 区行政审批局 | 审批一科 | 李 玲 18081990526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8 日印发
《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15条政策措施》商务商贸条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15条政策措施》(附件1,以下简称《稳增长15条》),做好第5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规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以及第6条“促进消费服务业快速恢复”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业条款申报兑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项目执行期内符合《稳增长15条》第5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规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奖励标准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主要管理团队以及符合第6条“促进消费服务业快速恢复”批发业、零售业和餐饮业条款奖励标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企业(不包括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主要管理团队。若管理团队无法享受,可奖至企业。
二、适用时间
1.《稳增长15条》有效期截止2023年3月31日。
2.第5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申报项目执行期限为2022年9-11月;第6条批发、零售和餐饮业条款申报项目执行期限为2022年10-12月。
三、奖励标准
(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5条)
1.对2022年9—11月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
2.对2022年9—11月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 亿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规上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2万元奖励。
3.对2022年9—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每增加200万元,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
4.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中,人力资源公司营业收入指净服务收入。
(二)批发业(第6条)
1.对2022年10—12月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在销售额同比增速10%的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2022年10—12月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30%(含)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
(三)零售业(第6条)
对2022年10—12月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5%(含)以上的限上零售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在销售额同比增速5%的基础上,每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四)餐饮业(第6条)
对2022年10—12月营业额2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5%以上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
(五)其他
1.第5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中,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力资源公司营业收入指净服务收入。
2.第6条批发、零售、餐饮业条款中,按统计报表口径计算销售额、零售额及其增速,若2022年新开业企业无2021年第四季度同期数,则增速采用第四季度与第三季度数据的环比增速。
3.所涉奖励均为税前,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四、实施流程
(一)申报
区商务局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奖励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资料,并于3月23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三份及电子档报送至所在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
(二)初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对申报企业主体资格、经营情况、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核对,填写《材料清单》(附件2)及《审核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鲜章后,于3月28日17:00前与企业申报资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一起报送至区商务局相关责任科室。
特别说明:原则上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申报资料送所在管委会初审,园区范围外的企业申报资料送所在镇(街道)初审。
(三)复审
区商务局责任科室组织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复审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
(四)兑现
待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局通知企业提交资金拨付资料,完成奖励兑付。如奖励至管理团队,按照偶然所得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后拨付。
五、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4);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附件5);
(二)个性材料
1.【仅申报第5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的企业提供】企业2022年8月、11月财务报表(包含截止到当月的本年累计数以及同期数)、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财务状况表”截图;
2.【仅申报第6条批发、零售、餐饮业条款的企业提供】企业2022年10-12月及2021年10-12月财务报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截图;(2022年新开业企业提供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月报截图)
3.【仅奖励至企业的提供】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仅奖励至团队的提供】企业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名单(附件6)。
5.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疑问,区商务局有权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其他印证资料。
(三)材料要求
1.材料清晰、内容详实,所有纸质材料均盖企业公章、财务资料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电子档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须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2.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张,按照“共性材料”+“个性材料”的顺序统一编码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六、政策分工及咨询
经济运行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 028—85826220
流通产业科(批发、零售、餐饮业条款) 028—85826212
附件:1.《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15条政策措施》
2.材料清单
3.初审意见汇总表
4.资金申报表
5.承诺书
6.企业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名单
附件2
材料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类型 | 申报资料 | 是否完备 | 备注 |
共性 材料 | 资金申报表 | ||
企业资质文件(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
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承诺书 | |||
个性 材料 | 【仅申报第5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条款的企业提供】企业2022年8月、11月财务报表(包含截止到当月的本年累计数以及同期数)、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财务状况表”截图 | ||
【仅申报第6条批发、零售、餐饮业条款的企业提供】企业2022年10-12月及2021年10-12月财务报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截图;(2022年新开业企业提供第三季度及第四季度月报截图) | |||
【仅奖励至企业的提供】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仅奖励至团队的提供】企业主要管理团队名单 |
附件3
初审意见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报条款 (第**条) | 申报金额 (万元) | 初审意见 (需包含“同意”/“不同意”明确意见) | 备注 |
附件4-1
资金申报表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使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时间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
主营业务 | |||||||
企业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
2022年9-11月 营业收入(万元) | 2021年9-11月 营业收入(万元) | ||||||
申报项目 | 申报金额(万元) | ||||||
依据条款 | |||||||
备注 |
附件4-2
资金申报表
(采用同比增速测算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填报)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时间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
主营业务 | |||||||
企业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
2022年10-12月 销售/营业额(万元) | 2022年10-12月 零售额(万元) (仅申请批发业第2条的批发企业填报) | ||||||
2021年10-12月 销售/营业额(万元) | 2021年10-12月 零售额(万元) (仅申请批发业第2条的批发企业填报) | ||||||
2022年10-12月 销售/营业额增速(%) | 2022年10-12月 零售额增速(%) (仅申请批发业第2条的批发企业填报) | ||||||
依据条款 | 申报金额(万元) | ||||||
备注 |
附件4-3
资金申报表
(采用与第三季度环比增速测算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填报)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时间 | 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
主营业务 | |||||||
企业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
2022年10-12月 销售/营业额(万元) | 2022年10-12月 零售额(万元) (仅申请批发业第2条的批发企业填报) | ||||||
2022年7-9月 销售/营业额(万元) | 2022年7-9月 零售额(万元) (仅申请批发业第2条的批发企业填报) | ||||||
四季度与三季度 销售/营业额环比增速(%) | 四季度与三季度 零售额环比增速(%) (仅申请批发业第2条的批发企业填报) | ||||||
依据条款 | 申报金额(万元) | ||||||
备注 |
附件5
承诺书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了《双流区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全力稳增长的 15 条政策措施》(双办发〔2022〕39号)全部内容,清楚并理解本次获奖条件等相关要求。现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次获奖项目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抄袭等虚假情形;
2.本次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本单位诚信经营、合法纳税、依法统计,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本次获奖资金将用于奖励(主要管理团队£/企业统筹使用£)。(用于主要管理团队的补充承诺:)团队成员无违法行为,不存在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不适合获得奖励的情况。知晓所获奖励将按照偶然所得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5.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督检查。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退还本次获得的奖励。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或法人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企业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名单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职务 | 分配比例 | 身份证号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备注 |
备注:此名单仅奖励至团队的提供,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合计应为100%。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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