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保持我市相关政策连贯性,回应相关行业及广大企业诉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规定,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3年4月3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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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 号)要求,加快 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扩大 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制定本细则。
一、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
(一)奖励政策。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 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 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 5000 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 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
(二)奖励对象。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不含新能源汽车改 装企业)。
(三)车型申报。新能源整车企业向区(市)县经信部门提 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信局(附 属地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市经信局审 核通过后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2023 及以前年度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024 及 2025 年奖励标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奖 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新能源整车企业所在区
(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按照 1:1 的比例制定配套奖励政策。
(五)申报事项。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所需申
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附件注明的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 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营运车辆须提供搭载符合条件 智能网联系统(车联网车载单元 OBU)相关证明材料,客车和 12 吨以上货车还须搭载符合条件的智能感知设备,具有主动安 全预警三维环视功能,支持数据脱敏上传,支持与 V2X 智能网 联场景集成显示。
上述材一式五份,盖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 一份。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新能源整车企业按申报通 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区
(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 后将申报材料、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七)相关要求
1.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出租车、网约车、驾培车、客 车和货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金额不高于扣除产销奖 励和厂家优惠金额。
2.整车生产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自行统筹产销奖励 资金在区域和领域上的分配,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直接使 用成都市、区(市)县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不享受奖励。
3.乘用车、货车(含专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中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 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一款车型。
4.同一整车生产企业 8 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 1 款车 型计算,8—10 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 1 款车型计算,10 米 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 1 款车型计算。
5.乘用车、货车、客车车型销量分别达到 500 辆、100 辆、
50 辆以上方可申报奖励,未达到销售数量的可在达标后继续申 报,最后一次申报时不作此限制。
6.享受奖励车型的产量、产值应与车辆出厂发票和属地化 统计数据挂钩;整车企业应向购车人提供让利销售、金融、售后、 质保、配套充电、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服务。
7.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建筑垃圾和混凝
土运输车、驾培车可申报奖励;2023 年 1 月 1 日起,注册登记 的其他车辆可申报奖励。
8.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
台,在成都市都市圈注册登记的公共领域车辆搭载的智能网联设
备须接入该平台,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网联数据上传,实现安全 监控提醒功能,满足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应急预防及 处置等要求。
二、强链稳链补链奖励
(一)奖励政策
1.鼓励支持本市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联动行业商协 会等单位引入零部件供应商,对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达到 5 户且
平均每户实际投资规模达到 2000 万元,或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
1 户且实际投资规模达到 1 亿元的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
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2.鼓励本市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对符合要求的零部 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金融融资凭证,年融资总 额达到 5 亿元的,给予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 2‰、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3.对采购符合条件“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达到 5000 万元
的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每增加 500 万元采购额奖励 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以该企业上年采购总额 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
每年 3 月底前,提交经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三电”系统采购 专项审计报告,经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新能源整车企业和零部件总成企业。
(三)申报事项。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零部件企业招引奖励
(1)引入项目汇总表;
(2)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3)属地投促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
(4)供应商固投、土地出让或场地设备租赁等证明材料;
(5)引入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实缴证明。
5.供应链金融融资奖励
(1)奖励对象的供应商清单或供应商入库凭证;
(2)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3)奖励对象出具的应付账款相关证明材料;
(4)银行贷款合同、放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三电”系统采购奖励
(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
(2)“三电”系统应用车型公告参数页;
(3)上一年度“三电”系统采购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一式五份,盖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
一份。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 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区(市)县经
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按程序拨
付奖励资金。
(五)相关要求。鼓励整车企业和零部件总成企业在本市举 办供应商大会、零部件供应商培训会,联动相关单位引入零部件 供应商。市汽车产业联盟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零部件推荐对接、产 业金融对接合作等机制,组织开展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展览展 示、供需对接、采购洽谈等活动,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银行、 金融机构等应积极配合参与。鼓励企业就近采购零部件。通过上 述举措,助力实现整车企业近地配套率和产业“整零比”目标。
三、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情 况作适当优化调整,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
一、乘用车
(2023 年度)
重点领域 | 注册登记区域 | 奖励标准(万元) | 单车佐证材料 |
出租车 | 成都 | 1.5 |
机动车销售发票、 行驶证、道路运输 证 |
德阳、眉山、资阳 | 1 | ||
川渝其他区域 | 0.75 | ||
网约车 | 成都 | 1 | |
德阳、眉山、资阳 | 0.75 | ||
川渝其他区域 | 0.5 | ||
驾培 | 成都 | 1.5 | |
德阳、眉山、资阳 | 1 | ||
川渝其他区域 | 0.75 |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市辖区巡游出租,以及全市网络预约出租车仅 换电车享受奖励。 | |||
非重点领域 | |||
注册登记区域 | 奖励标准 | 单车佐证材料 | |
全国(含出口) | 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或出口车价,按照 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0 万元及以下的 2000 元/辆; 10 万元—20 万元(含)的 3000 元/辆; 20 万元—30 万元(含)的 4000 元/辆; 30 万元以上的 5000 元/辆。 |
机动车销售发票、 行驶证或进出口 数据证明 | |
以 2023 年产销奖励车辆数为基数计算 2024 年产销奖励金额,其中沃尔沃 XC60 车型不含出口 且 2023 年的产销奖励车辆基数为 1 万辆。 |
二、客车
|
| ||
8-10 米(含)客车 | 5 | ||
8 米及以下客车 | 4 | ||
川渝其他区域 | 10 米以上客车 | 4 | |
8-10 米(含)客车 | 3 | ||
8 米及以下客车 | 2 | ||
| 10 米以上客车 | 3 | |
8-10 米(含)客车 | 2 | ||
8 米及以下客车 |
三、货车及底盘
车辆类型 | 奖励标准 (万元) | 单车佐证材料 | ||
|
(含)纯电动货车 | 2 |
| |
德阳、眉山、资阳 | 1 | |||
全国其他地区(含出口) | 0.5 | |||
城市物流配送 | 成都 | 1 | ||
德阳、眉山、资阳 | 0.5 | |||
全国其他地区(含出口) | 0.3 | |||
|
| 成都建筑垃圾运输车 | 10 | |
成都混凝土运输车 | 15 | |||
10 | ||||
德阳、眉山、资阳 | ||||
川渝其他区域 | ||||
全国其他地区(含出口) | 1 | |||
车辆类型 | 注册登记区域 | 奖励标准 (万元) | 单车佐证材料 | |
总质量 3.5 吨 及以下纯电动 货车 | 成都、德阳、眉山、 资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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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发 票、行驶证或进 出口数据证明 |
全国其他地区(含 出口) |
0.3 | |||
总质量 3.5-12 吨(含)纯电 动货车二类动 力底盘 |
|
0.5 | ||
4.5 吨至 12 吨 |
|
| ||
总质量 12 吨 以上纯电动货 车二类动力底 盘 | 12 至 18 吨 | 1.5 | ||
2 |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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