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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气象局关于征集《都江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都江堰市气象局 | 作者:都江堰市气象局 | 发布时间: 2023-03-31 | 2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气象灾害,市气象局牵头编制了《都江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或信件方式反馈至都江堰市气象局。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于核实。
意见反馈信箱:649641866@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北一段333号都江堰市气象局收。


《都江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都江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制

2.2  市级层面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3.1.2  信息共享

3.2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3.2.1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3.3.2   发布方式

3.3.3   发布途径

3.4  预警行动

3.4.1  干旱、暴雨

3.4.2  暴雪、低温、冰冻

3.4.3  强降温、霜冻

3.4.4  大风

3.4.5  高温

3.4.6  霾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触发

4.3  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准备

5.2  物资储备

5.3  应急队伍

5.4  发布系统

5.5  灾害普查

5.6  宣传教育

6  恢复与重建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都江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暴雪、低温、冰冻、强降温、霜冻、 大风、高温和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大面积停电、交通中断等其他灾害事故的处置,适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镇(街道)、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着力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命至上、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制

可能或已经发生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市级层面按职责决定启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未纳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共同牵头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都江堰供电公司、电信都江堰分公司、移动都江堰分公司、联通都江堰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与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有关镇(街道)共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2  市级层面单位职责

各部门(单位)作为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单位)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工作;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政府、有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会同应急局开展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各类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气象局编制、修订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民兵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运物资、稳定秩序及其它相关减灾工作任务;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长确定的事项。

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重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市发改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

市经科信局:负责本系统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做好大、中型企业、电站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全市抢险救灾的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及通讯保障;按照市政府指令做好应急药品储备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课程计划,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 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镇(街道)各类自动气象监测设施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且符 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丧葬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规自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排查、转移避让、排危除险、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负责配合做好林草及林草设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森林草原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草原及其设施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成都市都江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为有关单位处置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建成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及应急抢护等工作,组织指导对灾区受灾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应急评估,为灾区群众应急安置房和灾后返迁房的启用安全提供技术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大雾交通疏导工作;负责指导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开展高速公路抢通保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普通公路抢通保通保运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对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应急抢护,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和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

市商投局: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 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体旅局: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城管系统职责范围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抢险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群众和运送抢险物资。

都江堰供电公司:负责供区范围内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保障供区范围内居民用电及工农业安全生产用电需要。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都江堰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通讯保障工作,优先、及时、准确传递气象信息。

各镇(街道)根据工作职责开展抢险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监测预报体系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应急、教育、公安、规自、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2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 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IV级),红色预警(I级)为最高级别,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成都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制定)见附则。

3.2.1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 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2   发布方式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由都江堰市气象局授权都江堰市气象台根据灾害性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情况,研判制作气象灾害预警,及时向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

3.3.3   发布途径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应确定人员,充分发挥综合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作用,结合大数据、自媒体等新技术新手段和大喇叭、吹哨、敲锣等传统手段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3.4  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灾情给本地、本部门带来的风险,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先期采取预警措施和行动,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

3.4.1  干旱、暴雨

根据干旱、暴雨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灾情特点,各相关单位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都江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干旱、暴雨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4.2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雪、低温、冰冻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暴雪、低温、冰冻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视情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会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共媒体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冻和防滑措施;必要时对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交通在建项目等采取停运、停班、停航、停工撤离等紧急避险措施。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城镇危房排查,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防范应对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3  强降温、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强降温、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强降温、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强降温、霜冻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农业农村、水务、林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强降温、霜冻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从业人员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4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大风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指导督促在建的房屋建筑、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及轨道交通工地涉及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会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共媒体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风措施,必要时对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水路客货运输、交通在建项目等采取停运、停班、停航、停工撤离等紧急避险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 排查故障;必要时可采取停电避险方式防范可能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险情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防风措施。

林草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社区)、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5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应对高温引发灾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必要时可采取有序用电等方式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水务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采取高温预防措施。

林草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4.6  霾

根据霾的发展趋势和灾情特点,各相关单位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都江堰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开展霾等重污染天气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4.2  响应触发

当达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时,气象局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同时发布两种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且级别不同时,按照最高级别进行预警),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启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布两种以上气象预报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

4.3  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南,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等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按恢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4.6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官网官微权威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气象局、应急局共同审核和发布市委、市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决策部署和重大气象灾害及其动态等。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降级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部门和单位根据综合情况,决定将达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应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应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  物资储备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5.3  应急队伍

加强气象灾害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镇(街道)应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5.4  发布系统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系统,与社会媒体、广电、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社会媒体、广电、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5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镇(街道)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5.6  宣传教育

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  恢复与重建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市有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短时临近预报、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实施后,由市气象局、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8.2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气象局、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  附则(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干旱

橙色预警(Ⅱ级):10个及以上镇(街道)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影响特别严重,预计干旱时间、程度、范围继续发展。

黄色预警(Ⅲ级):8个及以上镇(街道)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时间、程度、范围继续发展。

蓝色预警(Ⅳ级):6个及以上镇(街道)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时间、程度、范围继续发展。

9.2暴雨

红色预警(Ⅰ级):全市6个及以上镇(街道)24小时普降250毫米以上特大暴雨且降雨仍在持续(降水强度≥15㎜/小时)。

橙色预警(II级):全市6个及以上镇(街道)24小时普降150毫米以上大暴雨,且降雨仍在持续(降水强度≥15㎜/小时)。

黄色预警(Ⅲ级):全市6个及以上镇(街道)12小时普降100毫米以上大暴雨,且降雨仍在持续(降水强度≥15㎜/小时)。

蓝色预警(Ⅳ级):全市6个及以上镇(街道)12小时普降50毫米以上暴雨,且降雨仍在持续(降水强度≥15㎜/小时)。

9.3  暴雪

黄色预警(Ⅲ级):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将达暴雪(≥10.0毫米)。

蓝色预警(Ⅳ级):未来24小时内,降雪量(含雨夹雪带积雪情况)将达大雪(5.0-9.9毫米)。

9.4  低温

黄色预警(Ⅲ级):8个镇(街道)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常年同期均值3℃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3℃以上(12月到次年4月)。

蓝色预警(Ⅳ级):8个镇(街道)出现日平均温度低于常年同期均值2℃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2℃以上(12月到次年4月)。

9.5  冰冻

黄色预警(Ⅲ级):8个镇(街道)日平均气温连续出现5天以上低于2℃并伴有雨雪天气。

蓝色预警(Ⅳ级):8个镇(街道)日平均气温连续出现3天以上低于2℃并伴有雨雪天气。

9.6  强降温

橙色预警(Ⅱ级):未来72小时内,8个镇(街道)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2°C(春秋季)或10°C(冬季)以上。

黄色预警(Ⅲ级):未来72小时内,8个镇(街道)日平均气温连续下降10°C(春秋季)或8°C(冬季)以上。

9.7  霜冻

蓝色预警(Ⅳ级):未来24小时,8个及以上镇(街道)将出现霜冻天气(12月至翌年2月)。

9.8  大风

橙色预警(Ⅱ级):未来24小时,8个及以上镇(街道)出现8级以上大风且仍将持续。

黄色预警(Ⅲ级):未来24小时,8个及以上镇(街道)出现6级以上大风且仍将持续。

9.9  高温

黄色预警(Ⅲ级):未来连续3天,8个及以上镇(街道)日最高气温达37°C或以上。

蓝色预警(Ⅳ级):未来连续3天,8个及以上镇(街道)日最高气温达35°C或以上。

9.10霾

蓝色预警(Ⅳ级):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1  气象灾害预警种类与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干旱

暴雨

暴雪

低温

冰冻

强降温

霜冻

大风

高温

红色预警(Ⅰ级)










橙色预警(Ⅱ级)







黄色预警(Ⅲ级)



蓝色预警(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