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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作者: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3-04-11 | 2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现将《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1日


 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都江堰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成财农发〔2022〕120号)和《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2023〕2—4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来源于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上年结余专项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要求,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不属于和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体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逐步将补贴发放与土地确权面积挂钩,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问题,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校、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的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国。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士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

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问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地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拋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四、补贴标准

结合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下达的资金额度和我市耕地补贴核实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五、补贴发放程序

根据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成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进行管理。按照“社区申报、镇街审核、区县核实”的流程,实现资金发放全流程在线实时监管,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督”。

(一)政策宣传。各镇(街道)通过网络媒介、公示栏张贴、发放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群众充分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政策。

(二)社区申报。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农户据实向社区申报,社区进行登记、核实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上传到“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公示7天,公示内容须拍照上传、纸质存档备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要及时认证复核,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镇街审核。

(三)镇街审核。镇(街道)根据各社区上报数据,调查核实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拍照上传、纸质存档备查,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市级核实。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调查、审核后,形成全市补贴总面积。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确定的补贴标准,确定本年度补贴标准。

(五)两级资金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两级资金公示,社区、镇(街道)分别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拍照上传、纸质存档备查,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金融机构通过成都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足额兑付到农户“一卡通”。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精心组织、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加快补贴兑付进度,于5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确保国家强农惠农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兑现落实到位。

(二)规范发放流程。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么“一卡(折)通”等,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镇(街道)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继续通过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同时,镇(街道)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补贴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抓好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微信、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政策,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社区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各项工作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市农业农村局监督举报电话:028—87283259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主送:都江堰市财政局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