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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促进龙泉驿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意见的通告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作者: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23-05-31 | 2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促进龙泉驿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电话:028-84845370

邮箱:523552066@qq.com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195号


附件:促进龙泉驿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促进龙泉驿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建筑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龙泉驿区,并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区开发企业;区内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二、主要政策

(一)帮扶本区建筑业企业发展

第一条  培育壮大区内骨干施工企业

综合考虑全区在库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收、产值、税收、资质、信用等条件,建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骨干企业动态名单库;形成央企、国企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定期召开联系会,有效搭建企业推介平台,精准融合市场供需信息,加大培育力度,增强本区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力。

第二条  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推介

由区发改、住建牵头,联合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提前梳理拟实施工程项目相关情况,整合项目慨况、工程规模、招标要求等信息,形成政府性投资项目机会清单,及时向本区建筑业企业推介。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与本区施工企业合作

激励社会资本投资工程项目发包给本区建筑企业。项目业主单位将本区内工程整体发包给区属建筑企业并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合同额超过500万元且已竣工的,按《施工许可证》内合同金额的0.4%计取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注:《施工许可证》内包含的工程应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并实际发生),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区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合作共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培育迁入企业落地生根

第四条  适度引入优质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支持央企、国企落地本区注册成立子公司,鼓励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吸引大型建筑企业落地建立区域总部、运营基地、生产基地等,形成产业集群效应,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龙泉驿区并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区成立子公司,迁入的第一年度总产值达到10亿元、6亿元,且前三年度产值累计达到50亿元、30亿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快扩能升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入库奖励

对首次申报入库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且入库当年总产值达0.05亿元、0.1亿元、0.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产值提升奖励

对本区建筑企业,总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总产值达到2亿元、5亿元、10 亿元、50亿元,且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10%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 万元、12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长5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分别不超过 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评级奖励

对本区建筑企业新晋升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当年或第二年总产值达到20亿、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当年或第二年总产值达到4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走出去”奖励

对本区建筑企业年度区外建筑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境外产值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九条  创新发展奖

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创新争优,对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区属建筑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区内实施装配式建筑且由区属建筑企业主承建评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3A、2A、A级的民用建筑,给予项目建设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区内实施项目且由区属建筑企业主承建获得绿色建筑三星标识、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民用建筑,给予项目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步支持申请市级绿色建筑发展资金补贴、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推广BIM技术(建筑信息建模),本区内实施项目且由区属建筑企业主承建发展智能化建筑并列入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给予开发企业、本区施工企业各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奖

本区内实施项目且由区属建筑企业主承建获得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给予承建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天府杯”、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承建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芙蓉杯”给予承建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区内实施项目且由区属建筑企业主承建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3A)称号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建筑企业安全发展,对年均产值达2亿元以上,且从2023年起连续3年无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创新管理模式激发市场活力

第十一条  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

1.优化项目招标条件,合法合规合理设置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的标段规模和业绩要求,在轨道交通、大型场馆等公开招标项目中全面使用本市建筑市场“信用标”,支持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市政设施、重大公服及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积极探索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开展项目招投标,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将履约评价结果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投标条件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2.促进企业“合作共赢”,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区重大项目投标建设,共享业绩、技术、信用优势。对“联合体”中信用得分较高一方所占产值比例达到40%以上,且参与核心部分内容施工的,“联合体”的“信用标”可就高认定。

3.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区项目经济贡献以及选用信用良好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的情况,按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分级分档给予信用激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其母公司关联,并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预售监管资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4.对新迁入我区的具备盾构施工、大型场馆等关键业绩企业,在本行业领域具备突出竞争优势和较大市场份额的专业骨干企业,以及全国“百强”企业新来我区注册成立的具备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市场培育期”待遇。

5.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准予信用等级达到A++的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代发专户最低拨付比例进行调整。

6.支持培育关键紧缺人才,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对本区建筑业企业高层次技能人才、紧缺类别注册执业人才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园入学、便捷就医、交通出行、保险保障等礼遇支持及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支持。按照规定入选“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的,给予入选人才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等综合支持。对获得总部企业认定的建筑业企业及入选全市建筑业综合“十强”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人才公寓申请。加快开展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将星级产业工人的使用情况纳入对相关市场主体、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和评优评先。鼓励本区部分骨干企业开展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经认定达到“四星级”及以上评价的产业工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支持政策。

三、其他说明

(一)注意事项

1.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

2. 建筑业产值是指企业在我区成功报入国家统计网的真实产值;库内建筑业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平台报表的企业;信用标是指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办法的分值构成中单列的评分因素,在总分100分的情况下,信用得分分值范围一般为8-10分。

3. 涉及企业入库、产值提升等奖励,企业在收到奖励后可按照不低于20%标准发放给管理团队;企业在收到本政策的相关奖补资金后,30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发放到位。

4.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企业享受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所属年度区级实际贡献额度。

5.本区建筑业产值年度目标增幅以区政府、区发改部门和区产业部门红头文件中的最高要求为准。

6.凡符合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均按照市级规定给予信用激励政策。

7.本政策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类型扶持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政策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政策扶持。

(二)信息类别

本政策的文件信息类别为:主动公开。

(三)施行期及有效期

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政策解释

本政策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