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我局牵头并联合市规自局、市住建局起草了《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6月14日—2023年7月13日。
地址: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人民路503号园中苑一号楼3楼301号简阳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科 樊雪
联系电话:028-27222470
电子邮箱:jysnyncjnjk@163.com
简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
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简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成都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简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各镇(街道)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宅基地为前提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遵循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成员身份为前提,且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利、全体家庭成员组成的建房申请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宅基地上的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的活动。
第七条 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地制宜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四)分级管理原则:坚持“部省指导、市县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级审批、县级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五)严控新建原则:对农户新占宅基地审批予以严格控制,鼓励采用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形式,将农户纳入挂钩项目予以集中安置,引导农户适度聚居。对短期内不能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各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和住房安全。
第八条 全市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简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与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各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能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执行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指导镇(街道)落实农户自建住房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巡查检查执法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明确相关科室职责分工,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初步审查,形成意见报镇(街道)审核。各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六)经科信、交通、水务、文体旅、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与农房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行业指导和日常监管。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委托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涉及重点区域需由行业部门把关,各镇(街道)依法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为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提供服务。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九条 编制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以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防洪及供排水规划、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控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合理确定村民住房分散点和集中点布局、色调风格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布局。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生态环境局实时水源地目录为准。
(三)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路控制区范围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天然气输气管线、高压线走廊、铁路两侧的控制范围,以及危化设施、单位的安全距离范围以内的;
(六)风景名胜区、遗产地、各类保护区、文物保护相关管控区内的;
(七)在自然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性评价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村民住房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符合规划、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能拆除旧住房的情形外,下列原有宅基地应当退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一)已经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的;
(二)已经享受政府安置房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去世且住房已经灭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
第十四条 镇(街道)应当设立一个窗口受理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受理内容主要包括村级组织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并公开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公布审批情况,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利用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或扩建的需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采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形式,实现农户适度聚居,将农户纳入挂钩项目予以集中安置。符合享受宅基地政策的无房户,按照自愿原则,可采用购买挂钩项目集中安置区房屋方式,纳入挂钩项目予以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程序完善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农村农房新改扩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或者因扶贫搬迁等原因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安置的;
(六)符合立户条件,但现共有宅基地超过标准,且超过部分面积已经达到新立户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住房选址、面积、设计等要求的;
(八)有违法建设住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九)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要件。材料包括:
1.提交书面申请书,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2.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原址重建还需提供原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复印件。
(二)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
由村级组织审查,其中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道)。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联审联办
1.受理。镇(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窗口,按照办理流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台帐》(附件3)上做好记载,即日将申请材料转交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
2.审核。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科室联合开展审核。农业农村科室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送镇(街道)自然资源科室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科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住房建设科室负责审核住房建设设计图、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街道)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街道)有关部门审查。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综合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街道)审批。
3.审批。镇(街道)根据各科室联审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帐》(附件7),做好登记,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用地建房管理
第二十条 镇(街道)要严格宅基地审批和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农户申请后,镇(街道)及时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自然资源科室、住房建设科室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丈量批放到场
农户取得相关建房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向镇(街道)提交施工合同备案并预约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在地基开挖,主体结构等主要工程完成后,应到场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
(三)综合验收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及时向镇(街道)申请进行验收,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至少包括宅基地及农户建房审批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代表或农村建筑工匠等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四川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方案图和施工图,及时发布和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农户自建住房可选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施工。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做好施工记录,形成施工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依法申请施工许可,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农村建房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作为建房安全责任人履行自建房建设安全主体责任,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及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承揽人落实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镇(街道)应将建设规划许可的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及承揽人等内容制作工程开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收到农户农房验收申请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房验收,需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验收合格后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8)。
在竣工验收完成后,镇(街道)应要求各建筑施工人员(单位)在建成农房的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建筑工匠姓名或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开竣工日期等信息。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建房村民会同建设承揽人进行处理,镇(街道)住房建设管理科室予以指导、监督整改。整改完成再一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整改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载入建房档案。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街道)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巡查监管
第二十九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三十条 镇(街道)作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市级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宅基地建房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房屋施工承揽人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信用扣分,并移交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村组、镇(街道)和市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吃拿卡要、收取费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国家、省、市现有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台帐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帐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9.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4.分户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相邻权利人是否同意建房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台帐
序号 | 村组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建房类型 | 宅基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申请接收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镇(街道)自然资源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住房建设科室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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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农业农村科室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5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图 农宅字 号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市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办事处、镇乡(数目),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市、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帐
序号 | 村组 | 申请人 | 审批人数 | 申请受理时间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宅基地审批面积㎡ | 使用地类情况 | 建筑层数 | 建筑面积㎡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建设用地㎡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9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办理流程图
备注:农房建设规模达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在建设开工前还需按照《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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