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我局编制了《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须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反馈我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应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人:企业服务处 陈政廷
联系电话:028—61881604
电子邮箱:cdsmyjjb@163.com
附件:《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经信局认定,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二章 平台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中的至少一种服务。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 5家以上或拥有10名以上外部专家资源库。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近3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在 90%以上。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
(七)单位和法人代表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第五条 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申报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政策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查询、宣传、解读、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政策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上年服务企业数量300家以上,或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
(二)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市场开拓、融资促进等咨询服务,政务、商务代理服务,市场开拓、投融资、人员招聘等供需对接服务。线下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50家以上。主要开展供需对接服务的,年组织开展15家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相关服务活动不低于5次。
(三)培训服务。为创业者或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技能、投融资等培训服务。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其中,线下培训200人(次)以上。
(四)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计量、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应用、知识产权、仪器设备共享、节能环保等服务。重点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专业团队及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或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具有必要的服务资质,满足GB/T 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
第三章 基地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基地上年末和目前入驻的小微企业30家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 6 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 8 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4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以下要求针对的是运营单位上一年活动场次及服务数量):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线下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运营单位,自愿向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及现场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至市经信局。
第十条 市经信局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 称号,并及时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平台、基地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平台、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平台和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都市工业合作联社)受市经信局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平台、基地的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
第十四条 平台、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平台、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对认定的平台、基地颁发牌匾。
第十六条 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都市工业合作联社)门户网站建立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平台、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平台、基地的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自发生调整情况之日起暂停平台、基地称号。
法人主体应当在发生调整情况三个月内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在年度推荐平台、基地时将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一并报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年度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准予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平台、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 平台、基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平台、基地应每月登录“成都市银企校院对接服务平台网站”(www.cdsme.com)填报服务工作情况。连续6次未按规定填报的平台、基地,将撤销平台、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平台、基地开展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平台、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平台、基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平台、基地情况反馈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暂停平台、基地称号。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测评不合格的平台、基地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将撤销平台、基地称号。
第二十二条 平台、基地应当守法运营,配合开展评审、检查、测评等工作。拒不配合的,或者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平台、基地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局对认定的平台、基地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把培育平台、基地作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都市工业合作联社)建立平台、基地培训和交流机制,总结宣传推广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型做法,不断提升平台、基地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述服务企业数量,包括:响应企业需求提供的针对性服务企业数量、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服务企业数量、接受政府委托(采购)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包括网站点击量或浏览量、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短信或电话等服务数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市经信局印发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函〔2018〕348号)已到期废止。已认定的市级平台、基地,按新办法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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