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
根据《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成财农发〔2023〕21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6-25号)精神,结合新都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水稻社会化服务烘干环节,建议水稻社会化服务烘干环节市场指导均价为90元/亩,补贴标准为25元/亩,补贴面积4.2万亩,按照亩产700公斤进行面积折算。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确定主体实施(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申报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价格不得高于高于80元/亩(市场指导均价为90元/亩),其中差价部分受益人为受服务对象。
(二)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项目。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育秧中心及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该项目实施主体从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储备项目中优选确定。项目资金9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45万元,自筹资金45万元。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建设项目。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该项目实施主体从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储备项目中优选确定。项目资金1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50万元,自筹资金50万元。
二、实施时间
2023年8月-2023年12月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开展好申报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社会化服务组织,做到宣传全覆盖。要避免因宣传不到位、通知不及时导致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因不知晓、不及时而遗误申报的情况发生。优选经营规范、服务专业、社会信用良好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核,对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管理费用支出;3.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4.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5.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6.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三)认真履职尽责。各镇(街道)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要求开展申报工作,指导申报主体做好方案细化和审核把关。
对申报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沟通联系。为避免差错,提高工作效率,请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与区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与产业化科及时沟通、衔接。
(五)其它事项。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项目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建设项目细化实施方案(纸质一份+电子文档)于2023年8月4日17:00前经镇(街道)审核盖章后报送。
附件: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申报指南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申报指南
一、申报环节及补贴标准
水稻社会化服务烘干环节,建议水稻社会化服务烘干环节市场指导均价为90元/亩,补贴标准为25元/亩,补贴面积4.2万亩,按照亩产700公斤进行面积折算。申报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价格不得高于80元/亩(市场指导均价为90元/亩),其中差价部分受益人为受服务对象。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能够为我区水稻种植户提供烘干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具体为:
(一)未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
(二)申报主体法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规、违法行为。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未列入失信对象。申报主体无环保、缴费(税)、虚假宣传、拖欠公私财物等方面的不良征信记录。
(三)申报主体烘干批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申报主体自身流转的土地面积不得计入服务面积。申报实施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涉及社会化服务面积,需提供新都区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服务合同、服务转账记录、入库登记台账作为依据进行测算。
(四)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
(五)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收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
(六)在中国农服平台登记注册。
三、申报材料
请按以下顺序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制作封面。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所在镇(街道)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报主体填报计划服务清单(附件2),提供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附件3),合同总面积不得低于申报面积。
(三)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地点、法人、拥有烘干设备情况、从事社会化服务年限等内容。并提供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佐证资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资料。
(四)成都信用网站( https://credit.chengdu.gov.cn)打印纸质信用资料。
(五)在中国农服平台登记注册并提供相应佐证截图(http://www.zgnf.net/index2)
(六)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申报主体办公场所、机具设备等照片资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街道)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
(三)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实施主体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实施主体名单。
五、上报时间
项目主体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申报材料报一份到合作经济指导与产业化科。
附件1-1
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申请表 | ||||
社会化服务主体基本情况 | 单位全称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服务面积 | ||||
服务设施 设备情况 | 序号 | 配套烘干设备基本情况 | ||
烘干设备型号 | 烘干设备出厂编号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此行不够 自行添加 | ||||
申报意见 | 我单位已知晓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相关内容及要求,现自愿申请成为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并按照要求实施。自愿承担新都区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服务合同、服务转账记录、入库登记台账数据有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 |||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报单位(签章): 年月日 | ||||
拟实施主体所在镇(街道)意见(盖章) | 年月日 |
附件1-2
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计划服务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拟服务对象 | 实施地址(水稻种植地点,具体到村) | 水稻烘干实施面积(亩) | 备注 |
小计:亩 |
附件1-3
入库登记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日期(年/月/日) | 入库时间(小时/分钟,例如:12:50) | 服务对象名称 | 吨位 | 送货人签字 | 过磅人签字 |
合计: |
附件1-4
新都区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服务合同
(参考模板)
甲方(作业服务提供方):
乙方(作业服务对象):
为做好新都区2023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工作,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水稻烘干社会化作业服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业内容:水稻烘干社会化服务
二、合同价格:元/亩
三、服务面积:亩
四、作业质量要求:甲方提供的作业服务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或经双方协商共同约定作业质量并进行作业示范。
五、合同变更:任何一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提前5天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并将变更内容用附件或补充条款的形式进行约定。未能提前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承担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做好作业前期准备工作;
2、应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按规范规程操作;
3、应按约定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机服务作业。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农机作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3、应为甲方提供农机作业便利条件,做好组织协调、据实统计汇总相关作业数据。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因作业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甲方作业提供便利条件,做好组织协调、据实统计汇总相关作业数据,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显。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所在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八、其它。最终服务面积以实际烘干测算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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