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补贴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国家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二)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具体办理情况请咨询属地: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68773308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 60361935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85339093
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4547699
青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7762027
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7705427
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5073696
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4120228
龙泉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68907810
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3305043
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3972130
温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2771505
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64006309
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7864882
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2552660
简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7216613
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7221156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8080412779
邛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8791663
崇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2313082
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4937053
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8223263
蒲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8523149
1.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市场主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市场主体的定义及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名单予以确认;
2.享受国家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怎么享受全额补贴政策呢?
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的要求“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这一部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仍然按照补贴规定享受全额补贴政策,具体办理流程参照各区(市)县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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