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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开征求《都江堰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作者: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3-08-24 | 1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市广大民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竞跑新时代、新领域、新赛道,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为奋力构建“五大新城”、精准推进科学复兴、加快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强市助力赋能,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市经科信局负责起草形成了《都江堰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朋友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9月24日前,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反馈市经科信局。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及市民朋友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张欣培,联系电话:028-87212146

电子邮箱:740452041@qq.com

 

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都江堰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



 

都江堰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专项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 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 举全市之力竞跑新时代、新领域、新赛道,有效激活数据要素 市场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 为奋力构建“五大新城”,精准推进科学复兴,加快建设中国式 现代化强市助力赋能,特制定以下产业创新发展专项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都江堰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在都江堰市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创新创业的团队(以下简称企业或团队)。

第二条 支持重点企业引进培育

支持引进数字文旅、数字文创、智慧康养、高端软件、 人工智能、大数据、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数字农业、电子商务、CALLCENTER(呼叫中心)等重点领域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用能及房租等扶持补贴。对年营收超过 2000 万(含)的企业,从纳

税年度起计算,给予 6 年扶持补贴,前三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 80%,后三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 60%。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培育,鼓励驻市高校、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共享孵化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或企业提供免费创业空间,对总面积超 300(含)平米,且注册企业数达 30 家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孵化载体每年 1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数字总部落地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进行实体投资,对购买孵化园、产业园、科技林盘等国有载体资源设立区域总部或研发设计、运 营结算等功能型总部的企业,给予企业连续最长 10 年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用能等补贴,每年补贴金 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 80%, 且补贴总金额不超过购买载体资源总金额。

第四条 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引育

支持企业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人才,对在都江堰市注册 的数字经济企业,员工年个人所得税超过 20 万元的,认定为数字经济人才,给予企业人才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个人 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 80%。

第五条 支持存量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存量企业进位争先、发展壮大,对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过 100 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以前三年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平均数作为基数, 年增幅达 20%的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用能及房租等扶持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增量部 分的 80%。

第六条 支持数字技术赋能产业发展

支持数字技术在各领域创新应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 市级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 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典型案例、创新应用试点示范、实验室、孵化器等称号,或承担专项、示范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

第七条 支持数据资源、应用场景开放共享

支持数据要素流通共享,整合公共及社会数据资源,在依 法合规、安全可控前提下,向企业或团队免费开放相关数据, 鼓励其对数据的挖掘利用。

支持创新应用场景供给模式,统筹数字文旅、智慧城市、 智慧康养、智能制造、数字农业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定 期发布产业发展机会清单,采用“揭榜挂帅”形式支持企业或团 队参与各领域应用场景建设。

第八条 支持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面向生产、生活、生态与城市治理需求,围绕提 升数据汇聚、处理能力,建设边缘数据中心、算力中心,鼓励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存储、运算等业务实行本地化配套。

第九条 支持国有引领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 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型基金,以多种方式投资数字经 济企业。

对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单个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在依法依规、权责匹配、勤勉尽责、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定予以容错纠错。

第十条 附则

企业所获扶持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且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投入,本政策施行期间,如国家、省、成都市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 省、成都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政策出台后,由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根据本政 策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本政策意见施行期间,国家、省、成都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