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附件
成都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系指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垫付情形,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用于垫付农民工部分被拖欠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周转金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筹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额度为:
(一)各区(市)县筹措额度不少于600万元;
(二)发生重大欠薪案件的区(市)县,市级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一)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难以清偿,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造成资金短缺,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因拖欠工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拖欠工资需应急垫付的情形。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申请遵循事发地管理原则。由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启用应急周转金。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表》及《用人单位限期偿还承诺书》。同时还应提供申领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附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因清偿责任主体逃匿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农民工推选代表向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核实用人单位(农民工代表)的申请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拨付应急周转金,通过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进行发放,确保发放到位。如实际发放超过批准额度应按上述流程向同级政府申请追加额度。
第八条 应急周转金的垫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拖欠工资数额计算。垫付月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拖欠工资天数计算。
不能确认拖欠工资数额或有其他原因的,垫付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农民工仅能领取一次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已支付农民工工资总额80%以上的,不属于应急周转金支付范围。
情况特殊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提高垫付标准和垫付月数。
第九条 根据“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十条 凡动用应急周转金的案件,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将相关单位或个人拖欠工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符合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的,应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金的清偿和核销。
(一)对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偿还,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12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偿还的,具有追偿权的部门要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对用人单位破产的,按用人单位破产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因用人单位注销、责任人逃匿等原因,造成垫付应急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由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应急周转金核销后,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额度负责补足次年的专项资金。对有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视为有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金由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追责、资金清偿、行政处理、司法追偿等管理力度;应急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按照“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追偿的日常监管力度;同级审计部门要组织专项审计,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应急周转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受理部门或牵头协调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表
2.用人单位限期偿还承诺书
3.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4.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表
附件1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欠薪案情 | ||||
垫付金额 | ||||
案件承办 单位意见 | ||||
凭证目录 | ||||
受理部门 意见 | ||||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 ||||
人民政府 批准意见 |
承办人:
附件2
用人单位限期偿还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成都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政府部门申请 (单位:元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或返乡路途费。
本单位郑重承诺:将按照《成都市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 月内偿还垫付的应急周转金,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偿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附件3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欠薪案情 | ||||
需要核销原因 | ||||
核销金额 | ||||
受理部门 意见 |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
人民政府 批准意见 |
承办人:
附件4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单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或地址 | 金额 | 签收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监督人: 承办人: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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