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泸经信企业〔2023〕80号
各相关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单位:
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四川省“天府益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创服函〔2023〕166号)要求和《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2022年下半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名称需与认定文件一致,且需2022年在认定有效期内)。
(二)按照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要求,同一时间段已享受省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示范基地不再申报。
二、补助标准和要求
(一)时间要求。本批(次)补助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免的厂房租金。没有满月的,按减免实际天数核算。
(二)补助标准。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省级财政给予全年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已经得到2022年上半年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川财建〔2022〕337号下达资金)的基地,累计申报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减免额度。减免额度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的差值。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向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厂房租金减免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3);
(三)示范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厂房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与入驻(减免厂房租金)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企业签订的房租减免合同、企业租金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
(六)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七)厂房租金减免确认书(需与纳入申报的每一户企业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见附件4);
(八)示范基地申请补助资金承诺书(附件5)。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有意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于3月31日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方向进行填报,完成项目入库,然后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一式2份,并编制Pdf版本)报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项目审核。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网上审核、纸质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并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推荐文件、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1)、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附件3)和示范基地申报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对应的pdf版本)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项目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视情况对个别项目进行抽查。
(四)绩效评价。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申报表(附件2)中所提出的拟实现目标,届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按照省上统一工作安排,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对绩效不达标的,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置。
五、重点审核事项
(一)基地名称、申报机构名称是否与认定文件一致。不一致的需提供佐证资料证明为同一主体,区县(园区)提供说明并盖章。
(二)申报租金减免时间需在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以内且在协议租期时间范围内。
(三)房租金额填写口径是否一致,是否与协议租期时间相匹配;房租减免金额计算口径和数据是否一致。
(四)“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表”房租减免金额合计数与“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减免总金额是否一致(杜绝四舍五入后明细表合计数与汇总表合计数不一致、数据填写逻辑错误等情况)。
(五)示范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与申报主体是否一致。
(六)示范基地提供的为入驻企业减免厂房租金的凭证复印件资料齐全,能够佐证减免的租金金额。
(七)企业2022年下半年已享受政府其他租金减免补助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成性和有效性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主管部门要对辖区推荐项目履行审核把关责任,认真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性,规范出具审核推荐意见,切实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上报。
(二)加强监管。各区县(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有关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项目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资金项目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项目申报咨询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科,电话0830-3195179,联系邮箱:1974931059@qq.com。
(二)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技术服务。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 ,电话:028-86264185。
(三)工作项目监督举报方式。泸州市纪委监委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电话:0830-3191371。
附件:1.厂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xls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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