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全面创新改革,鼓励我州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构科技服务能力,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凭证。创新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分别对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和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测认证、发明专利专利代理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认定服务、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服务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五条 凉山州科技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培训推广、组织实施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七条 州科技局委托凉山州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州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每年创新券资金总额不超过10%的额度作为其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
(一)在我州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签约入驻我州登记备案的国家、省、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的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为我州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管理办法支持范畴。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3万元、创业者不超过1万元。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对于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高质量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科技创新券进行奖励。每家企业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3万元、创业者不超过1万元。
对于代理我州相关单位的服务机构,当年获得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国内外高质量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按服务总费用的2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认定服务。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于服务机构按照每家通过受理的企业所付科技创新券抵扣金额的30%进行奖励,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服务。
与州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达成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合同交易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交易实际支付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经凉山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50万元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创新券每年申领、兑现、发放,年度有效。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申领及兑现流程:
(一)创新主体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符合创新券奖补的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州科技信息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经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完成相关服务后,及时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州科技信息中心提出兑付申请。
(三)科技信息中心收到创新券兑付或奖补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核,必要时可到创新主体现场实地核查。科技信息中心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方案,经州科技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或机构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五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兑付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创新券申请表。
(二)创新券兑付审批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验退),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等证明资料。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测检验认证报告、专利授权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支付或者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科技服务机构还需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补助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金额汇总表及对应的合同。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付时,创新主体可以直接向州科技信息中心申请兑付,也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兑付。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所服务对象统一向州科技信息中心办理创新券申领兑付业务。
第十七条 每年度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从凉山州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额度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原渠道收回,返还时纳入下一年度创新券资金一并用于创新券兑付。
第十九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创新主体及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资金,十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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