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农机装备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对我市农机装备领域予以重点扶持。我局牵头起草了《支持建设农机装备产业园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1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联系人及电话:钟佳汝,0838-2515272。
2.电子邮件发至:19381007596@163.com。
3.信函请邮寄至:德阳市旌阳区蒲江街33号,邮政编码:618000。
附件:支持建设农机装备产业园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14日
相关附件: 支持建设农机装备产业园的若干政策措施.doc
支持建设农机装备产业园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农机装备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对农机装备创新发展予以重点扶持,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对在德阳市域内设立并创建省级农机创新中心的企业,市级财政提供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成功挂牌国家农机装备创新中心丘区山区中心后,再提供最高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德阳市域内成功创建省级农机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最多三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项目补助。
二、鼓励农机装备企业入园
(一)对在德阳市域范围内新注册且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德阳市的农机装备企业,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凯州新城规划2000亩地建设“农机装备产业园”。入园的规上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首次超过300万元的,除享受招商引资普惠政策外,次年再一次性给予入园企业奖励100-200万元。
(三)支持落户产业园的农机装备企业购置智能生产设备,对年度新购置设备支出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照购置设备支出金额的5%的给予设备购置补贴,单户企业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补贴。
(四)将农机装备链主企业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市及以上重点项目,所需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总量等由市上统筹保障。
三、培育农机装备创新主体
(一)农机装备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资格期满(国家新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后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农机装备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三)支持农机装备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农机装备企业的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按照每2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对“专精特新”企业按每增加200万元研发支出给予20万元补助,单户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四)围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支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培育农机装备‘专精特新’企业。
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试验
在德阳市特色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农机产品验证应用场景区,免费为规模以上农机装备企业创新农机产品提供试验场所。
五、加大首台(套)补贴力度
对首次进入市场的农机装备给予50万以内的资金奖励、一定的销售及保险补贴。对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农机产品,按当年销售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省内首台(套)农机产品按当年销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试行地方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一)属于“德阳造”新型农机新产品,在取得国家农机鉴定推广证上市销售的,对户籍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新产品购买者给予新产品市场销售价格30%的财政补贴,每个新产品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新产品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二)属于“德阳造”新型农机新产品且纳入国家或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对户籍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机新产品购买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该型农机产品补贴金额的60%给予地方累加补贴。
(三)对德阳市域内农机装备企业生产的丘区山区农机设备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按照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地方农机补贴资金由享受购机补贴对象的户籍所在地财政承担。
七、引导产业基金支持农机装备
鼓励省、市装备制造类产业基金,按市场化方式投资我市农机装备制造创新企业,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成金额的5‰给予股权类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单次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附则
本政策试行期三年。本政策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条款,按现有规定执行。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按各50%的比例承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市级财政给予扩权县适当补贴。本政策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政策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涉及条款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热线:173-2318-396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9:00
周六至周日 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