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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3-08-08 | 10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科学城办事处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科技立市战略,现将《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附件..docx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附件

 

绵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文件精神,落实好科技立市战略,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促进成果转化,发展科技服务业,明确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现、奖励、互认互通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鼓励创新、自主申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开展科技创新券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额度

第六条支持对象。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在绵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支持额度。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科技创新券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支持

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照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0%-3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企业购买国、省设备仪器共享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支持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并实际支付的,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交易金额的10%-20%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技术开发、研发、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支持

对购买技术开发、研发、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全年认定登记的累计技术交易额予以补助,累计技术交易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按交易额5%予以补助,累计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补助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的支持

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按照企业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10%-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对企业开展信息分析服务的支持

向具备资质的机构购买技术查新、新产品开发技术分析、引进项目技术分析等信息分析服务,按照购买服务实际支出经费的10%-20%对企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企业购买的上述服务应与其开展的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有直接相关性,与提供上述服务的服务机构之间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当年重点支持内容。

 

第五章  申领兑付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明确科技创新券的年度支持方向、申领、兑付等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程序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在绵阳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mianyang.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登记;

(二)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上传其相关服务产品至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进行审核;

(三)企业在创新券平台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提出创 新券的申请,并将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扫描件(原件)、 发票等上传至创新券平台后,联系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在平台上进行服务事项确认;

(四)服务平台对创新券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经财政审定后统一将科技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企业(单位)账户。

(五)创新券补贴采取集中申报受理,年度公示、统一结算的方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服务产品提供方,取消其使用科技创新券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绵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科函〔2020〕15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