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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作者: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 2023-10-17 | 16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国际(地区)合作园区规范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商务厅起草了《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工作时间较紧,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反馈至商务厅(请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感谢支持!

联系人:周钰杰 张俊

联系电话:028-83224861 83230433

电子邮箱:scsswtcyc@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10月17日




 

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建立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

制,努力建设内陆对外开放高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

〔2019〕11号)《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8号),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评价与奖惩管理工作,推动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合作园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

分调动地方与合作园区推进差异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探索合作园区对外交流合作模式,打造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推动开放合作的新平台、强化创新驱动的新载体、促进绿色发展的新典范,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合作园区建设以“区中园”为主要形式。拟申报认

定合作园区的,原则上应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新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以及其它有条件、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设立的合作园区和拟申报认定的

合作园区。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合作园区建设,配备工作力量,建立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推进机制、人才引进机制等,配套支持政策比较完善。

(二)编制合作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四至范围明确,符合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引入国际元素、先进理念和技术。

(三)有明确的合作国家(地区),并与该国家(地区)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务实有效的合作协议,或得到国家有关部委认可。应明确合作主导产业,且有来自合作国家(地区)的投资企业3家及以上,或已达成合作协议的投资项目3个及以上,具有一定的集聚示范效应。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

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要求,土地利用满足集约节约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境、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企业重大投诉。

(五)其它应满足的条件。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认定的合作园区,由所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

委会或其主管部门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文报送商务厅。

(三)商务厅牵头对市(州)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

(四)商务厅将专家组评审意见征求省委外办、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省经济合作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等部门(单位)意见。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复认定为合作园区。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设立合作园区的请示。应包括合作园区设立必要性、规划面积、四至范围、基本布局、产业定位、发展目标、发展优势、主要经济指标、取得的成效亮点等情况。

(二)合作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合作园区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招商引资计划、引技引智引才计划。

(三)合作园区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建设推进机制、人才引进机制、中外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及管理制度、数据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上报制度等材料。

(四)与合作国家(地区)的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备忘录等材料。

(五)近三年进出口业绩有关材料。

(六)引进外资企业或项目有关材料(含外商直接投资、外资项目建设情况等)。

(七)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环境、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及企业重大投诉的证明。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 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合作园区进行日常管理并开展指导服务。

第九条 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合作园区每半年应向商务厅报

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平时以简报、信息等形式报送工作动态,以专报等形式报送重要工作情况。商务厅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工作情况并对相关具体事项予以协调。

第十条 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合作园区应定期收集整理进出口、利用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开展分析研判和预警。对发现的

苗头性问题及明显波动的经济指标,认真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商务厅。

第十一条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商务厅支持合作园区开展投

资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合作园区应加强与合作国家(地区)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目标企业的对接交流,积极参与境内外展会、论坛及经贸促进活动等。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对象为已设立的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合作园

区在开放型经济、对外交流合作、发展质量、园区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实绩。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商务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

(单位),根据《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合作园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开展。商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周期、完成时限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合作园区按照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的截至时

间,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园区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商务厅。

第十五条 商务厅采取与有关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对考核评价材料进行查证核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

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评价数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有关经费列入商务厅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商务厅根据《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

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和排名,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情况通报。商务厅向合作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全省合作园区考核评价情况,

并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合作园区反馈考核评价结果及改进建议意见。

第十八条 督促整改。对当年考核评价排名位列最后两名的

合作园区,专文函告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合作园区整改提升。合作园区在两个月内向商务厅提交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告。商务厅负责跟踪合作园区整改提升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预警观察。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排名位列最后两

名的合作园区,专文函报其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列入预警观察名单,约谈合作园区主要负责人。合作园区在两个月内向商务厅提交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告。商务厅负责督导合作园区加强整改,提高发展质量。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对连续三年考核评价排名位列最后两名的合作园区,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园区称号,予以摘牌。被摘牌的合作园区经整改,两年后方可根据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自摘牌起三年内,该合作园区所在市(州)原则上不能申报认定新的合作园区。

第二十一条支持激励。对考核评价排名靠前和排序晋位的

合作园区,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在项目、政策、资金、招商资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境外客商考察,优先组织参与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集中相关资源支持开展经贸促进活动,优先支持申报各类省级和国家级试点工程、示范基地(园区),并在安排外经贸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务厅负责解释。《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申报与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川商产业〔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四川省国际(地区)合作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指标权

重100%


 

1

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万元)

合作园区内企业实际输出和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15%


 

2

货物贸易进出口增速

(%)

合作园区内企业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率。

 

5%




以货币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一



3

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国或地区常住单位与非常住

单位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总

7%




金额。


 

开放型

 

4

服务贸易进出口增速

(%)

 

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率。

 

3%

经济



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

(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


(权重50%)

5

外商直接投资FDI

(万美元)

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

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

7%




实物、技术等在中国直接投资





的行为。



 

6

外商直接投资增速

(%)

 

外商直接投资增长率。

 

3%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7

数量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家数。

6%



(家)




 

8

在谈外商投资项目数量

(个)

合作园区在谈外商投资项目数量。

 

4%


 

 

 

对外交流合作

(权重20%)

 

9

 

合作机制

与合作国家(地区)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科研院所、目标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情况。

 

4%

 

10

 

经贸促进

在境内外开展经贸促进活动情况。

 

8%

 

11

 

交流合作

 

邀请境外人员赴合作园区交流考察情况。

 

8%

 

 

 

 

 

 

 

 

发展质量

(权重20%)

 

12

 

经营总收入

(万元)

合作园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5%

 

13

 

经营总收入增速

(%)

 

合作园区企业经营总收入增长率。

 

3%

 

14

 

科技创新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知识产权数量。

 

5%

 

 

15

 

 

绿色发展

完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引导企业实施环境优化、系统节能和绿色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促进能源消耗“双降”;引进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

 

 

4%

 

16

 

新增就业人数

(人)

 

新参与就业经济活动,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3%

 

园区建设管理服务

(权重10%)

 

17

 

园区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引入国际元素、先进理念和技术情况。

 

3%

 

18

 

政策支持

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台产业发展指引及支持政策情况。

 

2%


 


 

 

19

 

 

智慧园区

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手段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实现能源使用数字化、可视化,促进“线上+线下”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和能源使用最优化,利用数字化助力节能

减排情况。

 

 

2%

 

20

 

营商环境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

环境情况。

 

3%

 

21

 

安全生产

近三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园区建设管理服务”计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