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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四川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作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 2023-10-24 | 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部署,持续推进《四川省传统工艺振兴实施计划》落地实施,文化和旅游厅于202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并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

按照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自即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面向全省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来访形式实名反映(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受理单位: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

联系电话:028-86703713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0月24日

四川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部署,持续推进《四川省传统工艺振兴实施计划》,进一步推动传统工艺提升传承实践活力、融入现代生活,切实加强四川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是指四川省境内依托传统工艺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或者会同相关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的,开展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经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开放性工作平台。

第三条  申报和认定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保护与传承并重,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认定等程序。

第四条  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依托自身优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尊重客观规律,着力“活态”传承,突出创新创造,大力提升传统工艺理论研究、创意设计、生产工艺、品牌培育、推广销售、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环节能力水平,不断激发传统工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和外在活力,促进其融入现实生活、实现发展振兴。

第五条  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传统工艺工作站设立1年以上,工作成效突出的,可以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地区传统工艺项目资源丰富,从业者数量较多或者人才资源聚集,利于对接社会需求;

(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站积极性高,能提供场地、资金、人员等相关保障;

(三)建站相关方在传统工艺领域有工作基础,具有整合研究、设计、推广、市场对接等资源的能力;

(四)建站相关方就合作事项达成共识,各方权责明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方案具体,可核查可检验;

(五)传统工艺工作站设立1年以上,工作机制健全,具有较强创新转化能力,工作成效突出,并被认定为市(州)级传统工艺工作站。

优先支持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在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者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

(一)建站以来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

(二)建站各方未就工作站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建站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的;

(四)其他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文件,联合建站的,应提供建站各方签订的实施方案、合作协议;

(二)市(州)人民政府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设立市(州)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文件,包括明确的各方职责、支持事项等;

(三)工作站建站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

(四)工作站未来3到5年工作计划;

(五)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申请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请示,以及需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事项;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评估,认为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评审、考察、公示、审核等程序后,按要求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

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传统工艺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组开展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组应当从文化和旅游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级相关部门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实地考察,研究形成省级传统工艺站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建议名单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文化和旅游厅发文认定“四川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并颁发铭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工作站建设的主责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工作站各项建设任务,提供相关保障:

(一)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提供固定工作场地,可根据需要建设展示展销场所;

(二)调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

(三)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牵头制定并完善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运行制度规范;

(五)依托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推动传统工艺品牌建设,打造品牌活动;

(六)支持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给予指导支持:

(一)指导、支持其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开展价值挖掘、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院校、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工作站平台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打造非遗品牌;

(三)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工作站建设;

(四)同等条件下,在各类评比、表彰、奖励中对传统工艺工作站予以倾斜;

(五)在各级传承人群研培、非遗专题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对工作站予以倾斜支持;

(六)加强工作站宣传推介,组织各类媒体或平台对工作站的优秀案例、代表人物和生动实践进行宣传报道;

(七)支持工作站在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重大活动中进行展示展演,支持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依托自身优势,推进以下重点任务:

(一)帮助深入挖掘梳理当地传统工艺历史文化内涵,技艺精髓,恢复和弘扬优秀工艺和元素;

(二)提高传统工艺发展水平,提升技艺、改善材料,解决工艺传承和产品制作中的关键瓶颈问题;

(三)帮助传统工艺改进设计、改良制作、提高品质、培育品牌、拓展市场,促进形成有民族特色、能走进国内外市场的系列产品和产品品牌;

(四)帮助当地培养传承队伍,培养带头人,扩大参与群体,增强传统工艺发展后劲;

(五)搭建平台,加强交流,开展展览展示活动,提高当地传统工艺产品的可见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推动社会更深入地发现、认识传统工艺,讲好工艺故事。

(六)丰富推广手段、拓展销售渠道,创新线上销售推广模式,推动进景区景点、进特色街区等开展销售推广,通过融入旅游要素,不断深化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

(七)促进吸引贫困户和富余劳动力参与就业,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第十九条  省级传统工工作站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实施三年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条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承担监督和协调职责,加强对工作站日常指导和年度考核,督促建站相关各方切实依照实施方案或相关协议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命名以后,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按照自评、市(州)初评、省级考核的程序实施,结合规划,重点对价值挖掘、技艺提升、设计开发、人才培养、交流合作、销售推介、促进就业等方面重点任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省级评估以实地考察为主,经集体评议后,对每个基地分别形成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将向工作站颁发考核结果证书,并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大力宣传,优先支持其参与省内外展演展示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项目、资金申报等方面的支持。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将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期满未完成整改工作的,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后,考核结论调整为“不合格”。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后,予以摘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报请文化和旅游厅取消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的;

(二)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主要负责人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自愿放弃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工作站成果不合格,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