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智汇川—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为企业赋能,助力成长
Empower enterprises and help them grow
热点资讯
资讯分类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3-09-15 | 1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同时发力,持续深化遂宁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将《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示期为1个月(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    

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 系 人:雷华              联系电话:(0825)2655077    

邮件地址:156928694@qq.com    

附件:1.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1  

  

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遂宁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合作,柔性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加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示范区。现就遂宁市实施“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委组织部”)、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遂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高校创新人才团队、企业、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的征集筛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主体:    

(一)国内相关高校院所中愿意组团到遂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    

(二)已在遂宁境内注册并正常运营,且愿意承接创新人才团队服务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和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三)具有相关科技创新资源和承接能力,且愿意服务“该计划”的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该计划”主要支持以产学研协同创新方式,解决企业技术需求为核心,开展各类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仪器共享、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实习实训、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创新人才团队主要服务内容:    

(一)开展技术攻关服务。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科研、人才等资源,发挥团队优势,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二)提升创新平台能级。帮助企业搭建产学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熟化)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不断提升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转移转化科研成果。深入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匹配高校院所和团队自身科研成果,组织相关科研成果到企业开展小试、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帮助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吸纳先进技术成果。支持企业利用高校院所的科研仪器资源,为企业开展检验检测、仪器校准等技术服务。    

(四)帮助引进科技人才。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加强人才培养合作,选送技术骨干到高校院所学习深造,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吸引高校院所人才加盟企业创新发展或到企业就业创业。    

(五)指导谋划创新战略。根据技术和行业发展趋势,搜集产业、产品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发现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分析、研究企业需要攻克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指导企业制定相关技术路线、技术标准和发展战略。    

  

第四章  团队构成    

第五条 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专家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能力,并能代表其团队签约和组织团队成员开展日常科技服务工作。    

第六条 每支创新人才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不少于2人,硕士研究生不少于3人,本科生不少于5人。在同一支创新人才团队中,研究方向和领域不少于2个,建立多学科复合型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五章  合作机制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开展工作,负责对“该计划”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企业技术需求征集、论证,向高校院所发放需求榜单,组织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技术供需对接。负责组建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专家工作站。    

第九条 高校院所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按照专业对口原则,选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创新人才团队,签订《四方合作协议》,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四方合作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条 创新人才团队,需与企业共商合作事宜,在《四方合作协议》条款中明确各项可量化的服务内容和指标,作为考核验收的依据。到企业服务时间全年不得低于24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保障创新人才团队服务期间的食宿,提供相应技术资料、配备技术人员配合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创新人才团队大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四方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定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具体负责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收发、项目相关资料的核查和收发、评估检查和验收评价的联络对接等项目日常管理事务。严禁越权参与项目管理。    

  

第六章  服务考核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团队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企业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团队应建立服务工作台账,记录签到、服务事项、服务效果以及企业评价意见等。服务打卡、服务过程、服务事项、服务成效应及时上传“创新人才团队数字服务平台”,作为履约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服务期满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根据企业需要可继续签约;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暂停团队领衔专家3年选派资格,并通报选派单位。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每支“优秀”创新人才团队1万元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创新人才团队应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团队成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监督工作。对不履行《四方合作协议》或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和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约谈提醒、责令整改、取消委托管理等处理。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该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企业共同提供资金支持。    

(一)创新人才团队在每一个服务期内,根据《四方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补助3万元。    

(二)市科技局对每一个创新人才团队在同一个服务期内,支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5万元。    

(三)企业在每一个服务期内提供创新人才团队支持经费2万元。    

同一个企业与多支创新人才团队合作,每增加一支团队,企业出资增加2万元,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经费分别减少1万元。合作团队达到5支以上的,创新人才团队经费由企业全额支付。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的支持经费,统一归集到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由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按照《四方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向创新人才团队支付。市科技局提供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批次发放至创新人才团队。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考核后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创新人才团队支持经费分三次支付:合作协议正式签约后,支付经费2万元;服务中期,按时间及工作进度支付经费5万元;服务期满经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创新人才团队支付经费3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修订的《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持续深化遂宁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市科技局牵头修订了《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八部分二十四条。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施行的目的、主体以及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 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新增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发力的指导思想和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奋斗目标。

第二条 新增一家实施主体,由原来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2家单位增加为“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3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参与主体。明确支持和合作对象。

第三条 扩大了合作的高校院所的范围。由“已与遂宁市签订市校(院、企)合作协议,且愿意到遂宁开展……服务的创新人才团队”修改为“国内相关高校院所中愿意组团到遂宁市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部分支持方向。明确《实施办法》采用的形式和支持方向和服务内容。

第四条 支持方向更加聚焦。由原来的“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协助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引进科技成果,开展技术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仪器共享、人才培训、学生实习实践、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创新活动”修改为“以解决企业技术需求为核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仪器共享、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实习实训、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即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企业卡脖子问题。

服务内容修订。由原来的“指导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难题、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帮助企业培育引进急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修改为“开展技术攻关服务、提升创新平台能级、转移转化科研成果、帮助引进科技人才、指导谋划创新战略”5个方面,结合目前科技创新工作,表述更准确、内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

第四部分团队构成。明确高校创新人才团队构成人员的数量、职称、能力、学历等条件。

第五条 明确了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专家的条件,由“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改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明确了单个创新人才团队构成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新增“在同一支创新人才团队中,研究方向和领域不少于2个,建立多学科复合型的创新人才团队”。这是为了满足同一企业在不同需求的需要。

第五部分合作机制。明确各主体的工作任务和职能职责,明确创新人才团队和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 明确实施主体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新增内容,明确了明确了需求征集、论证和供给对接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如何开展相关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明确高校院所相关职责。

第十条 对创新人才团队服务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可量化的服务内容和指标”。到企业服务的时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不得低于12个工作日”增加到“不得低于24个工作日”,内容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第十一条 明确企业需要对团队提供的相关支持。

第十二条 新增内容,明确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职责、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服务考核。明确考核机制、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新增考核单位,由原来的“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3家联合,修改为“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属地科技主管部门”4家单位共同进行,新增考核不超过15%的优秀等次名额。

第十四条 规定创新人才团队在服务期间需要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五条 明确对创新人才团队考核结果的处理形式。

第十六条 新增考核为“优秀”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经费奖励和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为新增内容,明确创新人才团队和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责任意识、规章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违纪违法的行为的惩处措施。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明确支持经费及来源、归集方法、发放方式和时间节点。

第十九条 将“遂组通〔2020〕19号”(实施办法)和“遂科技〔2020〕47号”(关于调整“遂宁市高校·企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计划”经费构成的通知)2个支持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新增“同一个计划承担单位与多支创新人才团队合作,每增加一支团队,企业出资增加2万元,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经费分别减少1万元。合作团队达到5支以上的,团队经费由计划承担单位全额支付”。每支团队的支持总量保持不变。

第二十条 经费的归集和发放。计划承担单位的2万元工作经费仍然由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在新一批合作签约前统一收取、管理,在签约时一并发放给创新人才团队;市科技局支持的工作经费5万元不再归集到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由市科技局财务按时间和工作进度分批次直接支付给专家团队;市委组织部的人才专项经费按以前协议约定,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3万元的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团队既不续签协议也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经费的发放形式和时间。

第八部分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内容,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支持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工业、农业企业、还包括医疗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 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改为“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规定《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