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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 作者: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 发布时间: 2023-11-01 | 1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天府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推动养老服务业务办理能力,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实际,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拟联合制定出台《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至593569894@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2023年11月1日


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

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

〔2019〕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2〕7号)及《成都市财 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社发〔2023〕105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发放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80周岁及以上老 年人高龄津贴的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是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高龄津贴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审核,监督指导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使用,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四条 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财政金融局”)是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审核、资 金筹集、拨付,支出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标准

 

 

第五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匹配。

第六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为户籍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七条 发放标准

1.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2.90—99周岁每人每月240元;

3.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八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应遵循本人申请、村(社区)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复审审批等程序。

1. 由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办人到老年人户 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2. 村(社区)初审合格建立个人档案,录入信息数据库,经 公示后,将老年人的申请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3. 街道办事处复审通过后,老年人进入本月发放名单,并生 成本月高龄津贴发放表,经审定后报社区治理和社事局;

4. 社区治理和社事局于每月底前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 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至老 年人账户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停止发放,应停发而未停发的,应及时予以清理追缴:

1. 老年人去世的;

2. 老年人户籍迁出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的;

3.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 无法联系本人的;

5. 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按需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联合财政金融局将上年发放情况及时报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根据当年度高龄津贴补助资金预计次年发放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高龄津贴补 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金融局审核。

第十三条 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1. 各街道、各村(社区)要利用“微网实格”和信息化手段, 及时排查更新辖区内老年人信息。无法核实老年人生存情况、户籍信息的可暂时停止发放,待认证后再予以补发。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及时予以清理追缴。

2. 各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村(社区)高龄津贴申请情况进行复审,对查找出的漏发、多发、重发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限时整改,确保高龄津贴动态、高效管理。

3. 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不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抽 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 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财社发

 

〔2023〕105号文件一致,天成管社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亦作相 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