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人民法院:
现将《成都市市场监管领域涉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协同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成都市市场监管领域涉刑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协同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健全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44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推进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相关犯罪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以下简称列严)工作,特制定本协作规则。
一、协作范围
人民法院将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列严条件的犯罪主体所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相关情况,按照属地原则,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并公示,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民法院。相关列严情形已消除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列严公示。
二、协作内容
(一)抄告范围。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人民法院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二)抄告方式。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每季度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抄送一审生效案件的法律文书;市中院办理的一审生效法律文书,由市中院每季度向市市场监管局抄告。抄告时,由人民法院出具《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抄告书》(附件1)。
(三)列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抄告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后,按照《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有关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涉案经营主体(自然人)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公示时限。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示期限按照《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示期限届满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管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刑事处罚(含附加刑)期限届满,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五)联合惩戒。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自然人),由市场监管部公示共享相关主体和人员信息,供有关部门按照《成都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依法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任职限制或行业禁入。
三、工作流程
(一)抄告。人民法院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对案件审批生效文书每季度汇总后,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纸质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
(二)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根据法律文书中载明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核实是否属于《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有关情形,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列严程序开展列严管理。
(三)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列严(不予列严)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列入(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抄告书》(附件2)抄告人民法院。
四、协作联络
市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建立协作联络机制,明确对口联络机构和联络员,持续加强工作协同。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列严信息的互通共享,优化信息化支撑,不断提升协同效能。
附件1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抄告书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受抄告单位 | |
生效刑事判决法律文书涉及的判决对象 | |
生效刑事判决法律文书涉及的市场监管领域 | £食品安全 £药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 £质量安全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经营主体虚假注册登记 |
刑事判决(刑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附件2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列入(不予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抄告书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 |
受抄告单位 | |
列入(不予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个人) | |
抄告内容 | 经核实,贵单位抄告我局生效刑事判决法律文书涉及(不涉及)£食品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 £质量安全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经营主体虚假注册登记等市场监管领域,我局依法将相关经营主体(个人)列入(不予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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