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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关于《邛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邛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作者:邛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 发布时间: 2023-11-21 | 26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工作,完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市国资金融局根据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经过前期调研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起草了《邛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因情况紧急,本次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21日至11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qlsjrb@163.com

 2.通讯地址:邛崃市蒲口路222号(请在信封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28-88760255


 

附件:1.关于《邛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邛崃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邛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2023年11月21日


邛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岀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规〔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邛崃市国有资产投资监督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履行岀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主营业务为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成本是指综合融资成本,即资金成本、中介服务费用、交易机构收费等因融资项目产生的费用总和。融资成本原则上统一采用内部收益率(IRR)测算方式进行计算,即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进行测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成本控制线是指根据宏观金融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根据国有企业不同融资类型确定的融资项目综合成本控制线。成本控制线由市国资金融局会同市属国有企业按照降负债、防风险的原则按程序报审后核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聚焦主业发展、严格融资程序、控制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优化债务结构等原则;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原则。

 

第二章 融资及担保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金融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原则,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依法建立监督全面覆盖、风险控制有力的融资及担保监管体系,牵头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全方面全过程统筹及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内部管理制度,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和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管控;

(三)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和债券发行审核机构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市国资金融局同意文书的债券类融资项目;着力控制融资成本,把关市属国有企业未超过融资成本控制线的具体融资项目;

(四)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如期偿付债务本息,防范与化解债务风险;

(五)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评价制度,实时掌握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信息并进行登记、监测、分析和运用,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及审计、后评价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属国有企业违规融资及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进行追责;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  市国资金融局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应按市国资金融局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活动情况。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融资及担保项目的申报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提升融资及担保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要明确本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融资决策事项、所属企业融资权限、担保、资金拆借等内容,构建“融入、使用、管理、偿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及担保管理体系。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金融局备案;

(二)拟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三)加强融资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融资项目按照方案提岀、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实施等步骤进行,须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周期、债务规模及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实际,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利率水平和变化趋势,择优选择融资方案,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成本,对市融资项目调度会明确的有关决策事项及工作要求,市属国有企业须认真贯彻落实;

(四)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尽职调查机制、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根据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及生产经营和整体资信状况等,评估担保风险,合理决策担保事项;对内担保如集团公司内部和集团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事项,按《邛崃市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决策。

(五)加强融资及担保风险管控。定期评估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严守财务安全底线,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充分研判债务偿还能力,及时釆取有效措施化解偿付风险。定期跟踪核查担保情况,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六)建立健全融资及担保风险信息报告机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的到期债务本息事项或担保重大代偿事项,应于债务到期日届满2个月前,书面报告市国资金融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报告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债务期限、本息金额、担保情况、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已釆取或建议釆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七)完善资金效益提升机制。优化资金管理模式,推动资金在集团企业内部形成供需流转,减少非必要外部融资,防止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沉淀,提升企业资金效益;

(八)履行下属企业岀资人及代管企业监管职责。加强下属企业和代管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止有息负债、或有负债过度积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债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九)建立健全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机制。按市国资金融局要求,按期、真实、全面、准确报送有关融资事项、债务监测和担保事项情况;

(十)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融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及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于每年1月前报市国资金融局。经市国资金融局汇总审核,报融资调度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原则上年内不再调增。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原则,开展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企业债务总额、债务结构、资产负债率及债务风险状况;

(三)筹集资金的必要性及投放安排;

(四)筹集资金的规模和效益预测,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五)融资成本控制措施及融资品种选择方式;

(六)风险控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现金流状况、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融资方案。

在制定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二)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业务;

(三)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决策融资事项,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针对市属国有企业具体融资项目,未超过融资成本控制线且无第三方费用的融资项目,由市国资金融局负责有关备案及管理;超过融资成本控制线或有第三方费用的融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起债券类融资项目,应报市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后予以立项,市国资金融局根据市融资项目调度会议定事项,审核中介服务机构招标文件及承销服务合同。审核后,市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正式签署承销服务合同,有序组织实施债券申报发行工作。完成发行后,将债券发行结果报市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七条  报市融资项目调度会审定的债券类融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向市融资项目调度会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券注册发行金额已列入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2.债券发行方式和拟融资对象;

3.拟注册发行金额、期限、票面及综合融资成本;

4.资金用途和投向;

5.债券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6.债券担保情况;

7.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主要包括:发行不成功风险、利率波动风险、经营风险、兑付风险等);

8.需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相关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岀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招标方案及承销服务合同

(五)市融资项目调度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担保及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岀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提供对外担保须根据本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不包含邛崃市国资体系下的全资国有企业),除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依规实施以下担保事项:

(一)集团公司内部(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和集团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以出资比例为限,为邛崃市国资体系下的企业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以出资比例为限,为混改类企业和非邛崃市国资体系下的企业提供担保,报市融资项目调度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为混改类企业的股东和非邛崃市国资出资的国有股东提供担保,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确需提供担保,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业务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管控,动态管理企业担保事项,对有代偿风险的担保应及时釆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减少担保损失。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依规实施以下借款事项:

(一)集团公司内部(含合并报表企业和代管企业)和集团公司之间提供借款,由集团公司按照内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确定;

(二)以出资比例为限,为邛崃市国资体系下的企业提供借款,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以出资比例为限,为混改类企业和非邛崃市国资体系下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借款,报市融资项目调度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为混改类企业的股东和非邛崃市国资出资的其他国有股东提供借款,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向自然人、无股权关系的非法人组织、境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向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母公司判定为不具备存续必要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不得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对外提供资金的业务;不得向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借款,因特殊原因确需提供借款,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借款和担保事项管理。若债务人、被担保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时,应及时釆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控制借款和担保风险。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1月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及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报市融资项目调度会。年度融资及担保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融资总体完成情况;

(二)融资方式、债务结构、债务期限等分析;

(三)综合融资成本率及变动分析;

(四)融资资金用途及缺口分析;

(五)还本付息计划及储备项目推进情况分析;

(六)混改类企业和非邛崃市国资体系下企业担保事项分析;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金融局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指标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年度终了,根据评价结果对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科学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存在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融资备案的,由市国资金融局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融资及担保活动管理职责,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金融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金融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