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草拟了《彭州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来电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信函地址:彭州市牡丹西路65号;邮编:611930;联系人:杨女士;电话:(028)83708635;电子邮件:pzfgjgtkk@163.com。提交意见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27日
彭州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可持续地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全市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类。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1元;
(二)非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2元/立方米调整为1.4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2元;
(三)特种行业类。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5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2元;
(四)自备水源用户。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缴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征收。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再另行开具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低收入群体保障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
活,对提供相关手续的低收入群体执行调价前的价格,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受到影响。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相关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要做好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收费窗口公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彭发改价格〔2016〕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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