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2〕76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实困难群众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成都市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范围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成都市户籍或非本地户籍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二类:成都市户籍或非本地户籍患分类保障的特殊群体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第三类: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成都市户籍)。第四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2.经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因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的事件且治疗费用较大,个人无力支付人员。
3.经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其它特殊情况。
(二)救助对象身份认定
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其中身份不明患者由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于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信息核查;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于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其是否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无力支付群体(非本地户籍患者身份信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供);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申请,于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各区(市)县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取消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等查询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进一步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使用范围
(一)救助病种种类。依据《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二)费用范围及标准。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我市公布的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急救期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救助基金使用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原则,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对有支付能力但通过隐瞒身份、编造虚假材料等恶意骗取基金的患者,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范畴,实施联合惩戒。
三、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流程
(一)严格执行月度核销制度。各区(市)县坚持“救急难”的使用原则,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详见附件 1)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严格执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支付月度集中核销制度(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相关信息公示,按月向所在区(市)县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救助基金申请。各区(市)县经办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基金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立即向市卫健委上报(详见附件3),市卫健委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应于收到用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拨款。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可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实际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四、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水平
(一)加强救助基金信息管理水平。医疗机构、经办管理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医疗便函〔2021〕445号)要求,各区(市)县卫健局务必做好医疗机构用户、经办管理机构用户账号创建(详见附件4)。各区(市)县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度6月10日、12月10日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完成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疾病应急救助相关信息报送工作(详见附件4),并将纸质版表格盖章报送市卫健委(详见附件5、6)。
(二)规范救助基金管理。各区(市)县经办管理机构要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进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报送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批准。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调整程序。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结合筹资规模和实际发生的补助需求,量入为出,确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其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
(一)市级部门职责
卫健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督促经办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基金审核及上报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支出;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管理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患者是否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分类保障的特殊群体儿童等无负担能力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患者是否为脱贫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须及时、有效地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杜绝应救不救现象。
2.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3.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一经查实。除追回本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外,将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4.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过程中,收集患者基本信息,填报《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详见附件7)。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结束后,按规定填报《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详见附件8)
5.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过程中遇到身份未定、应同时致电110报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的人员,在申报此类人员救助基金结算时,需复印(或留存)好110出警记录。
6.医疗机构在收集患者基本信息时,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所在辖区派出所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派出所根据核查情况在《成都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并盖章。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实的,由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经办。
7.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8.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医疗便函〔2021〕445号)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患者,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做好申报材料上传,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经办管理机构。
(三)经办管理机构职责
1.各区(市)县卫健局指定相关经办管理机构,采用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经办管理职责,务必做好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材料的收集审核,并及时通过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对医疗机构上传的符合申报救助基金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详见附件4)。
2.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六、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 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后开始实施,以前涉及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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