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市监发〔2023〕61 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二十个部门
关于印发《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个转企”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经信、教育、 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健、 应急、体育、统计、金融、医保、行政审批、税务、邮政管理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个体经 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个转企”工作,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0部门联合制定《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个转企”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任务和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商务局
(此页无正文)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体育局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网络理政办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邮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11月9日
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成都“个转企”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四川省民营经济发 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1+2”政策体系、 《四川省“十四五” 时期“个转企”工作方案》要求,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 级,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 个体经济在繁荣市场、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 等方面重要作用,促进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2023-2025三年行动方案。
一 、总体要求
(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对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决 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性障碍、 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堵点,畅通“个转企”各领域、环节,促进个 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优做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标准引领,坚持科学推进。根据个体工商户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建立转型标准,结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个体工商户转型意愿,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施策,有力有序推进。
强化政策引导,坚持主体自愿。创新工作举措,强化政策 支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大宣传力度,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积极引导“个转企”。
强化部门协作,注重工作实效。建立转前、转中、转后 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分工协作,协调解决“个转企”困难和问题。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引导有意愿、有条件、应依法转型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 级为企业,到2023年底,全市“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基本建成; 到2024年底,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个转企”工作机制和较 为完善的促进“个转企”政策体系;到2025年,企业占市场主 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质量持续优化。2023-2025期 间,全市力争引导不少于8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6000户。
三、重点任务
( 一)建立培育机制
1. 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统计部门根据税务和市场 监管部门提供的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 名称、详细地址、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综合形成“重点个体工商户名录”,由市场监管部门按具体行业分别提交各行业主管部门。经信、商务、文广旅、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行 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进行核实调查,补充 完善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行业荣誉等信息。对没有 达到《“个转企”行业参考标准》(见附件1)的不纳入重点培 育库,符合《依据法律法规应转型企业类别》(见附件2)的补 充纳入重点培育库,通过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站推送至市 场监管部门。重点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将转型成功的个 体工商户调整出库,将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重点培育库 管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网络理政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2. 开展转型辅导。对入库个体工商户,在其自愿基础上, 由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转企培训、政策宣传,安排专员服务、提 供分类指导,帮助其分析发展阶段、解决困难问题,集中优势资 源精准帮扶。对已转型企业,鼓励属地政府(管委会)开展税务 培训、政银合作的融资咨询,引导其完善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行 业商会、协会作用,开展免费线上线下经营指导类培训,提供登 记注册、纳税申报等基础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正确 认识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增强其转型升级内生动 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 )
(二)加大政策扶持
1. 延续个体资质。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其原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 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等历史信息,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
2. 降低资产转移成本。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 业之间可依法划转土地、房屋,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不变的,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规划和自然资 源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 费;对个体工商户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原经 营者个人将房屋土地权属划转至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 限公司名下,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环节涉及的契税,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依法免 征契税。(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 )
3. 减轻税费负担。 “个转企”后,税务部门对其实行“一 对一”宣传指导,帮助其及时享受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及特定行业、 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门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 劳动用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 面的服务和指导。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医保部门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 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区(市)县)
4. 支持招工就业。对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 日。对转型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 重点群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5. 加强金融扶持。各金融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 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承认转型企业的历史延续性。为 转型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通过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 存续年限、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便捷、高 效、精准的融资服务。常态化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转型企业的 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四川省分行营管部)
6. 探索行业支持措施。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个转企” 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通过向上争取政策、创新方式方法,出 台鼓励“个转企”的办法。从2023年开始,各地各部门分领域、 分阶段开展试点,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在全市推广复制,逐 步形成覆盖各领域的较为完善的推动行业“个转企”发展的配套措施体系。
2023年,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探索研究制定优化许可变更 的具体办法。各区(市)县清理对工业个体工商户就地转型为企 业的限制政策;卫健部门做好个体诊所转型为“一人公司”, “所有制形式”变更备案的指导服务;文广旅部门研究网吧经 营许可变更的便利化措施,简化申报材料;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研究零售药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变更的便利化措施。
2024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个转企”行业参考标准》(附件1)和《依据法律法规应转型企业类别》(附件2) 对应的行业类别,持续探索研究制定支持“个转企”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
7. 配套各区域支持政策。各区(市)县对本区域已出台的 各项“个转企”配套政策,要做好跟踪落实,确保转型企业对各 项支持政策应享尽享。对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的区(市)县,要 协调税务、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本区域“个转企”配套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
(三)便利登记审批
1. 优化登记服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登记部门可 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继其商 号价值。登记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个转企”登记,保 留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允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免予提交住所(经 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对转型企业可适用“一照多址”等优 惠政策。转型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期限 起始时间”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 明》,证明其历史延续性。推动实施“个转企”“一件事一次 办”,实现营业执照、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银行 开户、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一次办理。探索“个转企”网上办理 新路径,提升企业获得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
络理政办、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2. 简化审批流程。审批部门对涉及许可办理的,实行后台流转,并联审批。 “个转企”后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要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个转企”后变 更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受 理、审批,办理变更手续。鼓励行政审批部门探索开展“个转企” 许可资质保全,允许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许可资质在有效期内可 继续保全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各
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推进成都“个转企”专项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本方案中承担具体工作 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条件成 熟时,推动成立成都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地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个转企”工作机制, 健全“个转企”促进政策,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压实责任、分工 协作、加强督导。将“个转企”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考核,确 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
关部门、各区(市)县)
(二)强化调研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转型企业的跟踪 监测,组织开展“个转企”工作调研,全面掌握其存续状态、生 产经营、信用状况、社会贡献等情况。针对“个转企”过程中的 普遍性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逐步推动解决。
到2025年,在全市形成适应“个转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本方案中现有政策措施若到期或失效,以最新文件 为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 )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发现并树立“个转 企”典型,加强对外宣传,强化示范带动,增强“个转企”意愿 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报送工作组,工作组适时 进行内部交流,互通有无,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局面。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
附 件 1
“个转企”行业参考标准
(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小型企业标准划定)
(1)生产性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性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从业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②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2)批发零售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批发零售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对于批发行业从业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20人 以下的,零售行业从业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②对于批发行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零售行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住宿、餐饮服务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宿、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从业人员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②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0 万元以下的。
(4)美容美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美容美发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从业人员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②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的。
(5)娱乐及休闲服务业(主管部门:市文广旅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娱乐休闲行业(主要含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健身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从业人员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②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的。
(6)居民服务及商务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服务、商务服务行业(含浴室、足浴、商务服务、租赁服务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
转型为企业:
①从业人员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②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的。
(7)汽修物流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汽车维修、货运行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从业人员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300人以下的;
②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
(8)种、养殖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符合以下的农资销售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①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附件2
依据法律法规应转型企业类别
企业类别 | 主管部门 | 法律依据 |
出版物、包装装 潢印刷品印刷 | 市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个人不得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
旅行社、互联网 上网服务 |
市文广旅局 |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 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 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 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境外就业中介、 人才中介、因私 出入境中介等 各类中介机构 劳务派遣 |
市人社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五条“从事境外 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 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外商投资人才中介 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中 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等组织不得 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中外合资 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开展人 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必须与中 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合资经营,设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不 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因私出入 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 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设施”;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 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 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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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 |
市邮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申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 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 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手车交易市 场经营、汽车销 售、报废汽车回 收、生产性废旧 金属回收 |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二手车 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供 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 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 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 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 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 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报废 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 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 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 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 |
建筑工程类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 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 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 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 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文化教育培训 |
市教育局、市文广 旅局、市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 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
危险化学品 经营 |
市应急局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 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 品 。 |
农资及农业化 生产服务行业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 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 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 人员”;《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开办 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 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国家经 贸委申报核准”。 |
药品、医疗器械 的经营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药品批发 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 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 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 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 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 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 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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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点培育对象名录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证号 | 个体工商 户名称 | 所在 区县 | 经营 地址 | 联系 电话 | 成立 日期 | 行业 代码 | 行业 类别 | 营业收入 (万元) | 从业人员 (人数) | 信用 状况 | 行业 荣誉 |
附件4
“个转企”政策清单
政策名称 | 具体内容 | 责任单位 |
延续个体资质 | 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 各种荣誉称号,市场监管部门支持其原有的专利 权、商标权等权益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转型 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经营 状况等历史信息,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 市市场监管 局,各行业主 管部门、各区 ( 市 ) 县 |
降低资产 转移成本 | 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可 依法划转土地、房屋,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 范围不变的,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 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个体工商户 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原经营者 个人将房屋土地权属划转至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 一人有限公司名下,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 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环节涉 及的契税,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依法免征契税。 |
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市 税务局,各区 ( 市 ) 县 |
减轻税费负担 | “个转企”后,税务部门对其实行“一对一 ” 宣传指导,帮助其及时享受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及特 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门加 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基本养老、失业、 工伤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 导。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 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医保部门加强对“个 转企”企业在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和 指导。 |
市税务局、市 人社局、市医 保局 , 各区 ( 市 ) 县 |
支持招工就业 | 对转型后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 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转型企业招用脱贫 人口、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重点群体,符合相关条 件的,依法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
加强金融扶持 | 各金融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承认转型企业的历史延续 性。为转型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通过 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存续年限、设立绿色通道等方 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融资 服务。常态化开展融资对接活动,为转型企业的发 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
市金融监管 局、人行四川 省分行营管 部 |
优化登记服务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登记部门可最大限 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承 继其商号价值。登记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个转企”登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允 许其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 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免予提交住所(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对转型企业可适用“一照多 址”等优惠政策。转型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经营期限起始时间”或登记机关出具的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证明其历史 延续性。推动实施“个转企” “一件事一次办” 实现营业执照、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 银行开户、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一次办理。探索“个 转企”网上办理新路径,提升企业获得感。 |
市市场监管 局、市网络理 政 办 、 各 区 (市)县行政 审批部门 |
简化审批流程 | 审批部门对涉及许可办理的,实行后台流转, 并联审批。“个转企”后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的,要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 好“个转企”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审批,办理变更 手续。鼓励行政审批部门探索开展“个转企”许可 资质保全,允许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许可资质在有 效期内可继续保全使用。 |
市市场监管 局、市网络理 政办、各行业 主管部门、各 区 ( 市 ) 县 行 政审批部门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 |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23年11 月 9 日 印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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