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高质量推进成都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培育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有效降低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等突发情况对“菜篮子”产品供应的影响,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成都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日内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我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信函方式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dsnwsc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市场处。
联系人:冯诗雅;联系电话:61885677。
附件:《成都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2日
成都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
培育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高质量推进成都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以下简称“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培育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有效降低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等突发情况对“菜篮子”产品供应的影响,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优先供应本地市场,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服从本市应急调控,且经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培育的“菜篮子”重点品种生产基地,包括蔬菜生产基地、畜禽生产基地、水产生产基地等。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的培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生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公示等程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申报和已认定的“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
第六条 “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基地产品广告宣传等使用“成都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标志或字样;可在基地适当位置自行悬挂“成都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牌匾。
(二)可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符合有关规定的推荐办理“三绿工程车”电子通行码。
(四)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设施农业、产能提升等产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奖补扶持政策。
第七条 “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主动向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如基地名称、法人、规模发生变更等);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基地产品优先保障本市市场供应,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等突发情况导致市场供应紧张、抢购、价格大幅上涨等)下服从本市应急调度与调控。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保证产品生产规范、质量安全,自觉维护“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章 申报培育
第八条 申报“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以村(社)集体名义申报的主体、适度规模种植户、养殖户。
(二)申报主体投产一年(含)以上,用地手续齐备有效,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两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情况。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内部环境整洁、道路规整,周边环境符合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相关要求。
(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建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严格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具有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通过设立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规范,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规范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生产基地
“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根据主体不同类型分为:
1.联合申报:生产经营主体为村(社)集体联合申报的基地种植面积100亩及以上,基地复种指数1以上。
2.独立申报:生产经营主体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度规模种植户的种植基地面积在20亩及以上(设施化栽培按比例折算面积),基地复种指数1以上。
(二)畜禽生产基地
生猪设计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设计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设计年出栏量50头以上;肉羊设计年出栏量200头以上;蛋鸡、鸭设计存栏量2000只以上;肉鸡、鸭设计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肉鹅设计年出栏量5千只以上;鹌鹑设计存栏量4万只以上;肉兔设计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
(三)水产生产基地
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第十条 在符合第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可纳入重点培育范围:
(一)申报主体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国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
(二)基地产品已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三)配备有产地冷库、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
(四)基地产品纳入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天府粮仓”精品培育品牌名单、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等,或具有注册商标。
(五)被认定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培育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受理时间及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主体开展初审和现场核查后进行推荐,形成本辖区“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推荐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区(市)县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复审,必要时赴申报主体生产基地进行实地核查,拟定“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拟定的“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提供具体、真实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自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培育名单予以公布,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辖区内“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撤销其“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资格。有以下(六)至(十一)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基地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申报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
(四)自愿申请退出的。
(五)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六)违规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中被检出两次(含)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或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因产品质量安全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在申报过程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十一)转借、转让、伪造“菜篮子”稳产保供基地证明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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