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工资”三重口径差异对照与实务指南
——高企认定 × 加计扣除 × IPO审核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研发人员工资”能否计入研发费用的核心差异体现在:人员范围界定、工时记录要求、费用归集边界、股权激励拆分方式、核查深度五个维度;从宽松到严格排序为:
会计口径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IPO监管口径(最严)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或申报上市过程中,若未提前统一核算标准,极易因口径不一致引发合规风险。建议以“IPO最严标准+可追溯证据链”为起点构建研发管理体系,实现“一次建设、多线合规”。
场景 | 核心文件 | 生效/最新修订时间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称“高企”)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简称“加计”) | 财税〔2015〕119号 | 2023年起制造业等行业加计比例达100% |
IPO发行类第9号(简称“9号指引”) |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 2023年11月24日发布并实施 |
维度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发行类第9号(IPO监管) |
人员范围 | “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满183天即可;不限定必须“直接从事研发”,可包括技术管理、测试、质量控制等岗位人员 | 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行政、财务、后勤即使参与项目也不得计入 | 原则上仅认可签订劳动合同且主要工时≥50%用于研发的研发岗员工;劳务派遣、受托研发人员不得列为“研发人员”,但其费用可纳入“研发投入”总额 |
工时/贡献要求 | 无明确工时门槛;不要求超过50%,只要全年服务满183天即符合“科技人员”定义 | 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工时记录;对兼岗人员需按“实际工时占比”合理分摊工资支出,否则整笔工资不得加计 | 工时<50%者原则上不得作为“研发人员”列示;若仍列入,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研发有实质性贡献,并说明合理性 |
工资薪金口径 | 包括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劳务费;未明确规定股权激励是否可计入,实践中参照会计处理 | 同高企,且明确允许将“可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计入人工成本;补充养老/医疗/住房等福利不可进人工项,只能进入“其他相关费用”并受10%上限限制 | 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股份支付需根据职能(管理/研发)进行合理分摊,禁止将全部股份支付费用简单归入研发支出 |
费用归集上限 | 无比例限制,仅要求真实、准确、可验证 | “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统一计算) | 无额外比例上限,但须披露与高企、加计扣除、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及其原因 |
核查与备查要求 | 企业应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资料等;认定机构可能随机抽查或基于举报核查 | 汇算清缴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税务机关开展后续风险管理与抽查;工时记录与分摊方法需具备“合理性、持续性、不可篡改性”(如打卡系统数据) | 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三方联合穿透核查;需对以下情形逐项发表意见: |
口径 | 是否可计入研发费用? | 处理建议 |
高企认定 | 可以 | 只要该员工属于“科技人员”且年度工作满183天,即可统计为科技人员,其工资可全额计入研发费用 |
加计扣除 | 条件允许 | 若能通过有效工时系统准确划分研发与非研发用工时间,按比例拆分后,对应部分可享受加计扣除;否则全数不得加计 |
IPO审核 | 不得列为“研发人员” | 此类人员不应出现在“研发人员名单”中,但其工资若确属研发相关,可通过费用化方式计入“研发投入”总额,必须披露差异并解释合理性 |
实务提示:IPO中常见问题为“名义研发人员、实质综合岗”。监管关注的是“人岗匹配”与“投入真实性”,而非单纯数字达标。
口径 | 政策态度 | 实务注意事项 |
高企认定 | 未明文禁止,通常可比照会计处理计入 | 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倾向于将其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并受限于20%上限,存在争议空间 |
加计扣除 | 明确认可 | 凡符合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股份支付金额,允许计入“人员人工”科目 |
IPO审核 | 强调分摊合理性 | 必须依据授予对象的实际职能(如研发部 vs 管理层),采用科学方法(如工时法、预算分配法)进行分摊;严禁将高管股份支付全部计入研发,涉嫌利润操纵 |
典型案例警示:某拟上市公司将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大额股份支付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导致研发费用率畸高,被交易所重点问询并要求调整。
类型 | 高企 | 加计扣除 | IPO |
劳务派遣人员 | 允许将实际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费计入 | 同上 | 不得列为“研发人员” |
外聘专家/顾问 | 可计入“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 可计入 | 费用可计入,但需附合同、发票、成果交付证明等支撑材料 |
建议做法:对于使用大量外包人力的企业,应在台账中标注“非正式编制”,并在信息披露中主动说明使用背景、必要性及费用归属依据。
证据类型 | 效力等级 | 说明 |
电子打卡/门禁系统记录 | ★★★★★ | 自动采集、难以篡改,最具说服力 |
OA系统任务日志、项目管理系统(Jira/TAPD)记录 | ★★★★☆ | 结合任务分配与完成情况,体现研发过程 |
日报/周报/月度总结 | ★★★☆☆ | 需连续、完整、由本人签字或上级审批 |
Excel手工填报(事后补录) | ★☆☆☆☆ | 极易被质疑真实性,通常不被接受 |
重要提醒:后补Excel表格、一次性填写全年工时的做法,在税务稽查和IPO现场检查中均被视为“薄弱证据”,可能导致整个研发费用被否定。
为同时满足高企资质维护、税收优惠申请和IPO合规要求,建议采取以下五大举措:
推行“会计账 = 高企台账 = 加计辅助账”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字段设计:员工ID + 所属部门 + 项目编号 + 工时记录 + 费用类型(工资、社保、股份支付等)
系统支持:优先选用ERP、HR系统或专业研发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录入、自动归集、多口径输出
优势:避免重复整理、降低出错概率、提升审计效率
所有相关人员工资先全额计入成本;
再依据工时系统数据,按研发实际占用比例拆分至“研发支出”;
留存完整的拆分依据与计算底稿,确保加计扣除合规。
在董事会决议或激励计划中明确:
激励对象所属职能部门
分摊原则(如按岗位职责权重、预期服务时间等)
分摊系数形成过程(建议附测算表)
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未来IPO核查的关键佐证材料
在申报前一年启动专项工作:
对比三大口径下的“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差异;
编制差异调节表;
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主动披露并解释差异原因;
减少监管反馈轮次,提高审核通过率。
环节 | 应保留材料 |
人员识别 | 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组织架构图 |
工时记录 | 打卡记录、项目日志、会议纪要、日报周报 |
成果产出 | 研发立项书、结题报告、专利/软著申请文件、样机验收单 |
费用归集 | 工资表、社保缴费凭证、股份支付计算表、劳务合同及付款凭证 |
内部控制 | 研发管理制度、工时审批流程、费用报销流程 |
实现“人员—工时—项目—成果—费用”五要素闭环验证,全面提升抗审能力。
维度 | 高企 | 加计 | IPO |
目标导向 | 资质获取 | 税收减免 |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
合规重心 | 人员总量达标 | 费用真实可追溯 | 披露透明无粉饰 |
容忍度 | 较高 | 中等 | 极低 |
整改成本 | 认定时可修正 | 汇算清缴后难追溯 | 上会失败代价巨大 |
终极建议:
无论当前是否计划上市,凡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都应尽早按照 “IPO最严口径 + 电子化工时系统 + 三账合一核算” 的标准搭建研发管理体系。此举不仅能防范未来合规风险,更能增强内部管理精细度,为企业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常见问题速查清单(FAQ)
问 | 答 |
Q1:总经理兼任技术总监,其工资能否进研发? | A:高企可以;加计需按工时拆分;IPO必须按职能分摊,不能全进研发 |
Q2:实习生参与研发,能否算作科技人员? | A:高企不行(需签订劳动合同);加计一般不允许;IPO更严格,不视为研发人员 |
Q3:办公室主任偶尔协助做文档整理,能进研发吗? | A:不可以。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三大口径均不予认可 |
Q4:研发人员同时做生产技术支持,怎么分摊? | A:必须建立工时记录,按比例拆分;无记录则相关工资不得加计,IPO中需重点说明 |
Q5:以前没留工时记录,现在补可以吗? | A:强烈不建议!后补记录可信度极低,建议从当下起启用系统化记录,逐步完善历史追溯 |
发布单位:融智汇川财税咨询中心 / IPO合规研究院
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拟上市企业、财务负责人、税务顾问、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政策动态变化频繁,请结合地方执行细则定期复核。本指南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法律或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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