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我区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我区制造业、金融业、文旅业、商务商贸业、建筑业等产业数字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组织起草了《青羊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13日前将征求意见表(电子版)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028-86692776,邮箱:272232295@qq.com
附件:1. 青羊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2.《青羊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成都市青羊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1 青羊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2 青羊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青羊区关于数字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我区数字经济发 展,推动我区制造业 、金融业、文旅业、商务商贸业 、建筑业等 产业数字化 、高端化、智能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措施。
一、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引育
第一条 支持高能级数字经济企业落户。世界 500 强中的数 字经济企业直接落户青羊区的,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 资的集团二级公司( 一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 羊区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的集团三级公司( 二 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落户青羊区的 , 给予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自落户之日起 1 年内实现升级的,奖励金额按差 额予以补齐 。中国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 业 500 强中的数字经济企业直接落户青羊区的,给予 1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投资的集团二级公司( 一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 支机构) 落户青羊区的 , 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投资的集 团三级公司( 二级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落户青羊区的, 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自 落户之日起 1 年内实现升级的 , 奖励金额按差额予以补齐 。〔责任单位: 区投促局、 区发改局〕
第二条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专精发展。对数字经济领域迁入 或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四川省瞪羚企业的 , 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复审 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的 ,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迁入或新获评为“ 工业软件优秀产品” 、首次入围“ 大数 据产业发展示范名单” 等数字经济企业 ,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 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二、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三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支持企业聚焦制 造、商务商贸等领域,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据服务平台、 工业互联网平台、商贸供应链服务平台等,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数 字化转型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等 , 降低产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 企业,按省级实际到位奖补金额的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 建设补助。〔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 二 )对首次获得成都市认定的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按市 级实际到位奖补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责任单位: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三 )对首次获得成都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按 市级实际到位奖补金额的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建设补 助。〔责任单位: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四 )对首次获得我区认定的商贸供应链服务平台的企业, 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含改造升级)的 20%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 的一次性补贴。平台建设及改造投入包括硬件设施及软件开发投 入等费用。〔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第四条 支持建设产业数字化项 目 。支持企业应用大数据、 物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相关技术, 在制造、金融、商务商贸 、人力资源等领域建设数字化项 目。
( 一 )对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投入超过 100 万元的制造业企 业 , 经评定 ,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项目主体最高
100 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投资额 500 万元(含) 以上的技 术改造项 目 ,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 软 件、智能化集成等投入纳入支持范围。前述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 二 )对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投入超过 100 万元的金融企业 或机构,经评定,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项目主体最 高 10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
( 三 )对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投入超过 100 万元的企业,经 评定,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项目主体最高 100 万元 补贴 。〔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
( 四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人力资源数字化项目并对外服务企 业数达到 50 家(含) 以上 ,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 20% , 给予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三、支持提供数字化服务
第五条 支持通用型数字化平台输出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 促进中心 、数字化开源社区、数据服务平台等开放共享技术 、数 据 、人才、市场 、渠道 、设施 、中台等资源 ,推动基础软件、通 用软件、算法开源和数字技术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整合封装, 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对获得成都市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 心 、数字化开源社区、数据服务平台,每年按市级实际到位运营 补助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区 新经济和科技局〕
第六条 支持专业型数字化平台开放服务。支持工业互联网 平台 、商贸供应链服务平台等产业数字化平台,在制造、商务商 贸等领域开展咨询 、研发设计、运营等对外服务。
( 一)获得成都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按市级实际 到位运营补助的20%给予最高 4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 区新 经济和科技局〕
( 二 )每年按区内企业使用商贸供应链服务平台的交易金额 或服务费用的 20%,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 。〔责 任单位: 区商务局〕
四、支持企业用数赋能
第七条 鼓励应用数字化转型平台服务。鼓励区内企业与经 上级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据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平 台 ,以及区级认定的金融科技服务平台、文旅产业公共平台 、商贸供应链服务平台等进行合作 , 应用平台的数字化转型咨询诊 断 、数字化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对上年购买上述平台 的服务费总额超过 100 万元的区内企业,经认定,按单次服务费 的 20%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区财政局、区文体旅局、 区商务局、 区住建交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云用数。支持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向云平台迁移,根据上云成效评定星级, 对三星级 、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按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 30%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支持区内企业 、高校 、科研机构等 单位使用超算成都中心、成都智算中心算力资源,对获得市级“ 算 力券” 支持的区内单位 , 按实际获得市级“ 算力券”金额的30%给 予补贴。〔责任单位: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五、大力营造数字化转型生态
第九条 支持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园。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入驻 专业楼宇和专业园区集聚发展,对数字经济细分领域有较大影响 力、带动力的企业或机构 ,在园区内设立并入驻数字经济企业、 创新中心 、功能性平台等,经评审,给予最高 500 万元房租或装 修补贴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第十条 支持引培数字化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人 才 , 按照“ 青睐工程”“领航计划”“金英计划”“文荟计划”“ 菁商计 划” , 享受创新创业 、人才培育 、人才安居 、子女入学 、 医疗健康等一系列综合支持。鼓励企业设置首席数据官,鼓励打造数字 化人才培养基地,支持申报认定见习基地并给予见习补贴。〔责 任单位: 区人社局 、 区委组织部( 区委人才办)〕
第十一条 鼓励市场化融资。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 公司,按融资额投入青羊区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对通过发行公司债 、企业债、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区域集优票据、绿色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且将融资资金投入青 羊区的非上市企业 ,按募资投入资金净额的5‰给予奖励 ,单户 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鼓励区级产业基金按照“ 投 新 、投早 、投小”原则投资种子期 、初创期数字经济企业 。〔责 任单位: 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数据要素流通增值。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或机 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制造 、金融 、文旅 、商务商贸、建筑等领域 的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 补助 。〔责任单位: 区发改局〕
六、附则
( 一 )申报本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工商注册、税务登 记和统计关系原则上均应在青羊区 , 同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义 务,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 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指出外, 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当年起在青羊区存续期原则上应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 协议年限,未达年限迁出的企(事)业单位应退回已享受的全部 区级扶持资金。
( 二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 ,如遇国家、省 、市相关政策规定 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与青羊区现行政策所涉及的奖 励 、补贴等扶持,企业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不可重 复享受。各产业牵头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数字赋能相关产业 的专项政策,各专项政策可根据行业实际优化细化支持条件和适 当提高支持标准 ,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不就低选择申报,不 可叠加享受。
( 三 )本政策由区新经济和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 指南 , 并负责解释。
( 四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 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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