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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都区农业人才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 作者: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 2024-06-14 | 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都区社会团体、市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新都区关于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新都委办〔2022〕13号)有关精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天府粮仓”精品区需求和工作实际,草拟了《新都区农业人才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围绕主要从事农业工作的技能型、经营型、实用型人才引、育、留、用进行全面激励,对奖励对象的标准、范围等进行了界定。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7月15日(星期一)17:00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返回区农业农村局。

感谢您对新都区农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联 系 人:吴敏   联系电话:83048011

电子邮箱:5295035@qq.com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人才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人才专项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育一批农业技能型、经营型、实用型人才,为新都区“天府粮仓”精品区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都委办〔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都区域内农业人才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现代农业技能型经营型人才发展

第二条  培育农业“匠人”。获评“大国农匠”全国技能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1:1配套奖励;获评“成都农匠”,给予1:1配套奖励;获评“香城农匠”给予0.5万元奖励;近3年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乡村工匠”称号,在各级奖励的基础上,另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获评“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称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及以上“农村致富带头人”称号、乡村振兴“头雁”带头人(完成乡村振兴“头雁”带头人培训任务的),且在新都区农业重点产业链目录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培育高素质农民。在新都区农业重点产业链目录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自申报之日起,依然在新都区从事农业工作的,按获评职称或称号,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市级“十佳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职业经理人高级职称、市级“优秀农业职业经理人”,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田秀才”“土专家”称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支持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实用人才发展

第五条  引进“四新”技术人才。在新都区农业重点产业链目录链主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引进经省部级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落地转化成功后,给予项目第一完成人3万元奖励,按照2:3:5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才下乡兴业。支持建立农业专家工作室、人才工作站等联合体,取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涉农领域科研成果认定,给予项目第一完成人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人才培育。首次评为省、市、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组织的核心成员(项目第一完成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加强农业人才引育

第八条  “以赛代育”培育农业人才。在国家、省、市农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国家级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前三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8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前三名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以奖代育”培育农业人才。在新都区农业重点产业链目录企业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外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报者由符合条件的用人主体、团队根据本《政策》按照“不重复、从优、从高”的原则推荐,经各镇(街道)、园区初审合格后,交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凡申报主体有拖欠工资、拖欠土地流转租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耕地保护条例、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等情形的,连续两年不予申报。

(二)复核。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

(三)公示。经复核后,在区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奖励和补贴。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政策由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所涉资金从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国家、省、市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集聚乡村振兴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农〔2023〕98号)文件在本政策实施后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