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乡村振兴人才评价改革“后半篇文章”,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发展,助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崇州市委人才办牵头起草了《崇州市激发乡村振兴人才活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八条激励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于8月10日(星期六)前,将修改意见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邮箱号:czsrcgz@163.com)。
附件: 崇州市激发乡村振兴人才活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八条激励措施(征求意见稿)
中共崇州市委人才办
2024年7月11日
崇州市激发乡村振兴人才活力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八条激励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成都市委、崇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政策支撑体系,大力培养本土乡村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进一步促进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乡村振兴人才认定与激励机制
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聚焦发展壮大生产经营、技术服务、技能带动、乡村治理等类型乡村振兴人才,制定乡村振兴人才分类评价标准,打破学历、职称、论文等限制,突出业绩贡献、经营管理规模、示范带动作用,评价认定一批乡村振兴“特优”“高级”“骨干”人才,3年内分别给予3000元/年、2000元/年、1000元/年的绩效奖励;并为其配发“蜀城英才绿卡”,对应崇州市产业Ⅲ类、Ⅳ类、Ⅴ类人才分层享受子女入学、便捷就医、出行安享等专属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工部、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乡村振兴“特优”“高级”人才在崇州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社保补贴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社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实行先缴后补,最长补贴36个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乡村振兴“特优”“高级”“骨干”人才在崇州市域内新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每套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贴,最多可补贴2套;若夫妻双方均符合认定条件且作为共同购买人,最多可补贴3套(补贴标准按夫妻2人中最高人才层次确定);购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补贴发放期间相应住房不得出售转让;提前出让的,须全额退回购房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天府粮仓产业园〕
二、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
高校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等群体,在崇州市初次创办或领办以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自注册后的2年内设备购置达到30万元以上并实现正常生产运营的,对其设备自主投入部分(不含各类财政扶持奖补资金)给予最高40%且不超过50万元的投资补贴;同一经营主体在2年内仅可享受一次此项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
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三、吸引高校大学生到崇州乡村发展
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崇州市初次创办领办农业经营主体且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上,或首次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达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科800元/月、硕士1500元/月、博士4000元/月的标准,给予其个人最长36个月工作津贴(需按年度连续申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崇州市初次创办领办农业经营主体带动3人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保的,给予2000元/年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补贴1000元,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最长补贴3年(需按年度连续申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毕业3年内的崇州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回到崇州市初次创办领办农业经营主体且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上,或首次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达10万元以上的,按在读最高学历期间实际缴纳学费的70%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其中,创业人员学费补偿为一次性发放,就业人员分3年拨付。已申请获得国家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政策的,不纳入补偿范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引聚青年人才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崇州市注册的农业科研机构,凡新引进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博士、正高职称放宽至45周岁)稳定就业满1年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保的,按照每名博士或正高职称2万元、硕士或副高职称1万元、本科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奖励;同一人才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后,可按上述标准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留才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五、支持建设乡村人才集聚平台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崇州设立成果转化平台、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认定为成都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星创天地的,按上级资助标准给予经营主体10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固有资产与社
会化企业开展股份制合作,在村(社区)合作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乡村研学实践基地等载体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总分红金额的50%,每年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最高1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3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
鼓励具有代表性的能工巧匠、特色手工艺人依托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领衔设立乡村振兴人才创新工作室,定期开展技艺传授、技能交流、创新增效活动,完成目标任务的,经认定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万元的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鼓励依托林盘资源举办文创集市、创意汇展、展览展销等活动,聚合青年人才创新、创意、创造、创业成果。对在林盘内主办或承办活动的镇(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视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质量等,给予最高1万元/场的一次性补贴;对参与活动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大学生,除运费和展位费100%补贴外,按住宿、往返交通费用的50%,再给予最高500元/场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人社局,各镇街〕
六、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营销人才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电商平台,自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含跨境电商)销售“崇州造”“崇州产”农文旅产品(含农副产品、乡村特色产品、非遗文创产品),对年度实物商品网络净零售额(剔除退换货数据)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年零售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涉农电商平台培养和引入直播电商人才,对在知名主流平台拥有10万人以上粉丝量,为崇州市农业经营主体带货销售农文旅产品,且年带货销售额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并在崇州市缴纳个税(工资薪金所得)的优秀主播,按照不超过本级实得个人所得税额部分为参照数,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1.5万元、2.5万元、5万元的奖励,最长奖励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派员赴省内外高校、知名电商企业参加电子商务、电商技能培训,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培训费用的最高30%、给予每家经营主体每年不超过1万元培训补贴。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助农主播等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电子商务、直播等赛事评比活动,对在成都市级以上赛事中获奖的选手给予5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
农村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七、支持乡村人才提升能力素质
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提升能力,对首次新认定为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成都市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各类农业创业创新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10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入选“成都农匠”的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农业行业(农机)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按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分别给予最高4万元、1.5万元、1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我市社工岗位、社工项目中提供全职服务并新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的,按初级、中级、高级分别给予600元、1200元、3000元的奖励;对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新获得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的,分别给予8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旅游民宿企业全职工作,新取得旅店服务员、旅游咨询员、民宿管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按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为事后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员同一类奖励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市委社工部、市文旅局,天府粮仓产业园、各镇街〕
八、大力吸引专家人才组团式服务乡村
建立乡村振兴首席专家领衔服务制度,建设“首席专家+专业团队+乡村主体”协同发展体系,鼓励镇(街道)、村(社区)立足“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基础和特色优势,招引能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家队伍,对自主聘请专家服务团开展乡村整体规划、农业品牌建设、新媒体运营、人才孵化、成果转化等,视协议目标绩效完成情况,按实际支付服务团薪酬费用的最高50%,给予镇(街道)、村(社区)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各镇街〕
本措施所指的经营主体、科研机构、电商平台须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崇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乡村振兴人才须是在崇州市范围内从事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村生活性服务业、乡村文化和旅游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且在崇州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本措施与崇州本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镇街、农业产业园区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振兴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本措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和市农业
农村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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