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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24-09-24 | 16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府发〔2024〕1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川府发17号附件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 了贯彻落实«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以下简称赤水河流域)具 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划定并于本细则公 布后一个月内 向社会发布 。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内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 与邻省同级 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 , 加强生态补偿 、生态共保、环 境共治 、联 防 联 控 等 领 域 合 作 , 协 商 解 决 赤 水 河 流 域 保 护 有 关 事项 。

赤水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络员单位负责落实河湖长交办的任 务 , 协助做好指导、督促、考核等工 作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 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地方落实耕 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赤水河流域综合规 划 , 统筹赤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赤水河流域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 , 推动打造人与 自 然和谐共生、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的美丽赤水河 。

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实施方案  明确重点任务清单  推动责任落实 

第五条  泸州市依法依规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方案 , 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 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加 强信息共享 , 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等工 作 。

泸州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应用 。 省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配合 国家开展赤水河流域水生态考核工 作 。

第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 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优化调整流域内产业 产品结构 , 强化节能减排措施 , 依法依规有序化解落后过剩产能 , 提高酿酒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水平 , 合理控制化 石能源密集型产业扩张 。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 当 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 , 推进 以 电 ( 气) 代煤 、 经济和信 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煤渣、炉渣、尾矿等大宗工业 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 , 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 , 推进 白 酒 酒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 目 等 工 作 。

第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 , 对跨河、穿 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 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 涉河建设项 目 , 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 , 严格受 理、审查、许可 , 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 占用岸线项 目 , 确保 自 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 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

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组织实施水量调度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 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 会 同相关部门( 单位) 依法加强小水电监管 。

第九条  赤水河流域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加强 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 设置物理或生物隔 离防护设施 , 加强生态沟渠、监控设备以及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等配 套建设 , 按规定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 , 对水质不达 标的饮用水水源地 , 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 保饮用水安全 , 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建立健全 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 配备应急物资 , 强化水源保护区风险防 控能力 。

赤水河流域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 区 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 作 日 常巡查制度 。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 口 的监督管理 , 建立入河排污 口 动  态更新机制 , 在 已排查、溯源入河排污 口 的基础上 , 持续推进监测 、 整治等工 作 ,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  管理机制 , 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


 第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             城乡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 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厂( ) 及截污管网体系 建设  推进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 既有小区污水管  改造河道截 污管网等市政设施建设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  加快完善赤 水河流域乡镇垃圾收集处理体系  建立健全运维机制  实现县城生 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推动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  因地制宜推进农 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源头减量  提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圾焚烧发电能力 

第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 、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 推广 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化肥减量增效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 推进农 药减量 , 按要求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农药 , 推 广 新 型 高 效 植 保 机 械、绿色防控技术 , 实施病虫害统防统治 。 加强农膜回收及管理 , 强化源头准入管理 , 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利用 。 健全秸秆收储 运体系 , 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 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 建立完善农药包 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 统筹推进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 提升农药包装 废弃物回收水平 。

第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加强畜禽养殖禁养 区环 境监管 , 坚持种养循环 , 资源化利用优先 , 依法科学推进粪肥就地 消纳、就近还田 , 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 理 设 施 装 备 提 档 升  积极发展绿色健康水产养殖  以规模水产养殖为重点  稳步推 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第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对矿山的监督管理 , 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 作 , 对未纳  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  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 矿坑) 开展调查评估 、 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自 然 资源等有关部 门 ( 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对企业实行严格 审批管理 , 严格管控赤水河流域采矿活动 , 制定管控措施 。 加强监 督检查 和 定 期 评 估 , 发 现 风 险 隐患 的 , 及 时 督 促 企 业 采 取 相 应 措施 。

第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 提高生态环境监测 自 动化、标准 化、信息化水平 、 强化赤水河流域水质监测 , 依法督促白酒制造、皮 革鞣制加工、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 自行监测 、 发现监测数据异常 , 及时进 行调查处理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赤水河 流域跨省生态保护补偿工 作 , 将跨界断面水质等作为省级人民政 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 。 鼓励泸州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赤水 河流域四川段跨县、跨乡镇生态保护补偿制 度 , 适 时 推 进 产 业 协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单 位) 推动跨界河流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动执法、污染共治 , 构建 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岸上水里的协同治理模式 , 推进跨界河流 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多) 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

第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 部门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 , 对病险严重 、已经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水库采取必要的工 程措施 进行治理 , 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 程标准 , 确保水库安全 。 加强水土 保持预防保护 , 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 强化水土保持监管 , 实施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 , 持续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 提高水 土保持率 。 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 加强水工 程联合调度 , 开展河 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 , 保障干支流沿岸防洪安全 。

第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健全 “ 林长+网格 ” 管理体系 , 开展森 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 设 , 发挥护林员网格化巡护作用 ,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 育和业务培训 , 最大限度减少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

第二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自 然资源主管 部 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 控制城镇 建 设 密 度 和 强 度 , 推 进 既 有 小 区 节 能 节 水 改 造 和 功能 提升 。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按照职能职责分类推进县域中心镇欠发达镇 民族镇等美丽城镇 建设  通过规划加强对乡村风貌的建设引导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 , 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 常态化推进村庄清洁 行动 , 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 。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 、 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推动酿造业实现绿色发展 。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展以粮食、经济作物、水  果 、中药材、烟草种植、特色畜禽产业等为重点的特色生态农业 , 推  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及地理标志证明 商标  注册工 作 。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高质量建设  重点区域重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工 程 , 加强赤水河流域植被修复 , 加  强林草固碳碳汇能力建设 , 挖掘资源优势 , 发展特色林草产业 , 积  极稳妥推进林草碳汇项目开发 。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长 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 建设实施方案 , 加快打造长征国家文化 公园( 赤水河段) , 推动 自 然生态 、文化和旅游融合提升高质量发 展 , 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牵头 , 依托红军长征四渡赤水战役遗址和石厢子会议旧址等 资源 , 统筹推进红色文化与乡村振兴、教育培训、全域旅游相结合 , 发展红色教育、红色文创、红色演艺等旅游业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艺旅游餐饮 旅游酒文化旅游协同发展  依托二 郎名酒永乐酱酒茅溪白酒等 特色品牌  打造一批兼具 白酒酿造酒文化体验休闲旅游等功能 的农文旅融合发展综合体 

第二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 , 做好保护传承工 作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